#租屋奇談 房產兩三事|包租代管篇 #59 🏘️房東說「不是違建」,結果政府要拆?租客只能拿回押金嗎?
房產兩三事|包租代管篇 #59
🏘️房東說「不是違建」,結果政府要拆?租客只能拿回押金嗎?
網友分享:租屋前,租客就曾經特別詢問房東:「這邊不會被拆除嗎?」房東當時表示「不會」。而且簽訂租約時,在「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中,甚至勾選✅ 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結果入住之後,卻收到政府通知,認定房屋涉及違建,甚至面臨拆除問題。
原本房東還跟租客約好9/20前搬完即可,沒想到到了8/28,卻突然改口:「8月底就要處理好、搬走。」最後雖然有退還押金,但租客因此必須臨時找房、搬家,也產生一堆額外成本。那問題來了:違建到底能不能出租?
「是違建」並不當然代表租約一定無效。但依現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的「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果租賃範圍包含未登記改建、增建、加建或違建,出租人應確實說明,讓承租人知道該部分可能有遭拆除或其他危險。 所以本案真正值得注意的,反而是如果實際上有違建,契約卻勾「無」,甚至租客簽約前還特別詢問過會不會被拆除,房東又明確表示沒問題,後來卻因違建問題導致無法繼續居住,責任就不一定只是「退押金」這麼簡單。
民法第423條也規定,出租人應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維持可以正常使用的狀態。 如果房屋瑕疵甚至已經危及居住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依法也有終止契約的權利。 那「搬家費」房東要不要賠?這部分不能直接說:❌「房東違約=一定要賠一筆搬家費。」但如果可以證明:房東對違建情形有所隱瞞或提供錯誤資訊,而且因此造成租客必須提前搬遷,那麼租客所產生的合理、必要且可以證明的損失,就有進一步主張損害賠償的空間。
民法第226、227條對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也有損害賠償的規定。例如可以保留:
✅ 搬家公司費用
✅ 臨時住宿費
✅ 額外仲介費
✅ 新舊租屋重疊期間的合理支出
✅ 其他因提前搬遷直接增加的必要費用
最後能不能全部請求成功,仍要看違建原因、房東是否知情、契約內容、拆除通知以及損失與房東行為間的因果關係,不是只憑「房子是違建」就一定能拿到賠償。
這個案例也再次提醒大家:租屋不要只看租金、格局跟照片。簽約時的「現況確認書」真的要看!尤其:
☑️ 有沒有違建
☑️ 有沒有增建、頂樓加蓋
☑️ 建物用途是不是住宅
☑️ 房東說過的承諾,有沒有留下LINE紀錄
像這個案例,如果租客手上同時有:契約勾選「無違建」+簽約前詢問紀錄+政府拆除通知+房東要求提前搬家的對話,其實都是非常重要的證據。押金退回,不代表其他損害就一定不能再主張。
※以上為一般租賃法律資訊分享,個案仍應依契約內容、違建認定及實際證據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