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兩三事|包租代管篇 #01 👉 租約都公證了,房客欠租還要寄存證信函嗎?

房產兩三事|包租代管篇 #01 👉 租約都公證了,房客欠租還要寄存證信函嗎? 很多房東會想:「租約都已經公證了,房客欠租,我是不是可以直接送法院強制執行?還需要寄存證信函嗎?」答案是:要看你現在要處理的是「追討欠租」,還是「終止租約、請房客搬走」。 ✅ 一、如果只是追討欠租 如果公證租約中有明確約定:「承租人積欠租金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符合公證書約定的範圍時,原則上可以直接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先打官司取得判決。此時,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先寄存證信函,才能追討欠租。 ✅ 二、如果要因欠租「終止租約」 這時就要注意《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也就是說: 欠租達二個月租額 ↓ 定相當期限催告繳款 ↓ 房客仍未繳 ↓ 符合條件後,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 而且依同條第2項,如果是依上述欠租事由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原則上還要在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法律規定的是「催告」及「書面通知」,並沒有規定催告一定只能使用「存證信函」。那為什麼包租代管實務上還是常寄存證信函?因為可以留下比較完整的證據: 📌 什麼時候催告? 📌 積欠多少租金? 📌 給房客多久期限繳納? 📌 催告內容是什麼? 📌 後續何時通知終止租約? 所以,存證信函的重點是「留證」,不一定是強制執行欠租的法定前置程序。 👉 簡單總結: ①追討欠租: 有符合內容的公證租約 → 可能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②欠租終止租約: 則要注意「欠租達二個月租額+催告仍不繳」等法定程序,以及後續書面通知終止的要求。 有公證 ≠ 所有程序都可以省略。 追欠租 ≠ 終止租約、請房客搬走。 處理前,第一件事還是先看看公證書中的 「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到底約定了哪些內容。 ※本文為一般租賃實務及法令分享,實際個案仍應依租約、公證書內容及具體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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