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兩三事|包租代管篇 #01 👉 租約都公證了,房客欠租還要寄存證信函嗎?
房產兩三事|包租代管篇 #01
👉 租約都公證了,房客欠租還要寄存證信函嗎?
很多房東會想:「租約都已經公證了,房客欠租,我是不是可以直接送法院強制執行?還需要寄存證信函嗎?」答案是:要看你現在要處理的是「追討欠租」,還是「終止租約、請房客搬走」。
✅ 一、如果只是追討欠租
如果公證租約中有明確約定:「承租人積欠租金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符合公證書約定的範圍時,原則上可以直接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先打官司取得判決。此時,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先寄存證信函,才能追討欠租。
✅ 二、如果要因欠租「終止租約」
這時就要注意《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也就是說:
欠租達二個月租額
↓
定相當期限催告繳款
↓
房客仍未繳
↓
符合條件後,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
而且依同條第2項,如果是依上述欠租事由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原則上還要在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法律規定的是「催告」及「書面通知」,並沒有規定催告一定只能使用「存證信函」。那為什麼包租代管實務上還是常寄存證信函?因為可以留下比較完整的證據:
📌 什麼時候催告?
📌 積欠多少租金?
📌 給房客多久期限繳納?
📌 催告內容是什麼?
📌 後續何時通知終止租約?
所以,存證信函的重點是「留證」,不一定是強制執行欠租的法定前置程序。
👉 簡單總結:
①追討欠租:
有符合內容的公證租約 → 可能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②欠租終止租約:
則要注意「欠租達二個月租額+催告仍不繳」等法定程序,以及後續書面通知終止的要求。
有公證 ≠ 所有程序都可以省略。
追欠租 ≠ 終止租約、請房客搬走。
處理前,第一件事還是先看看公證書中的 「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到底約定了哪些內容。
※本文為一般租賃實務及法令分享,實際個案仍應依租約、公證書內容及具體情形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