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云老鼠會的鬼話

我同學被這個洗腦了 想救他出來所以就研究了一下 結果被我發現這個公司根本就是用一堆屁話在騙人 請聽我娓娓道來 1.政府在推動 以前機車完全不能改 修法後只要在限定範圍內就合法 但是政府有推動人民改車嗎? 沒有! 政府只是把殯葬業管理條例改過而已慶云老鼠會就自稱政府跟他們合作推動 2.通貨膨脹 你告訴我哪國的通貨膨漲率到3.5%! 是在二戰時期膩??! 這種在競爭的市場之下價格只會不變或更低 還恐嚇說到時候可能要花上百萬 3.不是直銷 不是直銷會需要收到多層次傳銷法管轄??! 這丘之貉把一些名詞換掉來假裝自己很高尚 說自己不是業務 沒有在推銷是講合作 問他們客群就說不是叫客群因為客戶只能花錢不能進來賺錢 就是看不起你們這些用唬爛來捍衛尊嚴的人 如果我去辦公室大喊:叫你們總監出來! 大概一半的人都衝出來惹我豪怕R 4.股票上市 市佔率1% 哇咧早在2012甚至更早就說要上市了現在2017了 以下給了解慶云的人看 這一切都是場騙局 從一開始入會說要46800 但那只是一般會員 如果遇到真的有興趣的阿呆 他們就會說叫你買A(12萬)或S級(20萬) 這樣賺比較快 進到不同階段就會發現另外的真相 柳暗花明又一村 由於半年內解約可以拿回全部或是部分入會費 因此上面的人在半年內好好的照顧你 半年後錢穩穩入袋了你就沒價值了 自生自滅 講到制度面 這間公司不提供勞健保 所以沒保障更不要說退休金 只是裡面的人會說我是進來賺錢又不是要保障的屁話 而且這份工作是很不穩定的工作 如果你下面的人擺爛你自己還是得去拉更多人才有收入 講了好多 希望能幫到一些被害的年輕人(他們都找年輕人因為年輕人很多沒見過世面又很貪 長輩才不理你們這種猴戲) 那些人每天穿得西裝筆挺的 每天都要po文在各種進口車上 我都懷疑他們其實在賣高級中古車 嗯對 因為很多其實都是折完舊的中古車 其實根本就國產價 打腫臉充胖子 誰知道家裡放了多厚的分期帳單還沒繳 因為要做這種表面功夫才會有更多貪心的人被騙 沒有不勞而獲的事情 還是好好靠自己認真打拼比較實在 (麻煩「永恆的愛」大大幫我補Q&A話術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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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慶云符合傳直銷? 第 3 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 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第 5 條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 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 、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者。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 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個人覺得違反的部分: 第 10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 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 利義務。 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 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 11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 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第 12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 他人參加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 ,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 13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 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退費: 第 20 條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 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 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 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 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 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 21 條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 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 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 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 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 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 22 條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 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 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 23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第 24 條 本章關於商品之規定,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外,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