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澳門性侵的那些法律事

版上有篇關於澳門性侵的案件,由於發在女版,各位可以自己去找看看。 先說,個人很同情當事人。但以下僅就相關的法律適用做個小說明,也與政治無關。 那篇有位版友提到承辦檢察官不懂國際公法,讓我們來看看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到底是不是違法。 首開,本件案例事實:我國人民對我國人民在澳門犯我國刑法權勢性交罪(6個月到5年之罪)。 必須先提到是刑法上的中華民國領域之範圍究竟為何?按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可以知道,我國法律上依然認為大陸地區屬於中華民國領土範圍所及,雖然治權不及,但刑法實務上還是認為是如此。 所以在大陸地區犯罪依然適用我國刑法之屬地主義(§3),為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犯罪。到此似乎結束了,可是中國大陸有兩個很特別的地方,就是香港和澳門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這兩個地方由於其歷史背景,脫離中國大陸好些年。 所以我國另外定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依照該條例第43條規定 「在香港或 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下列之罪者,適用刑法之規定: 一 、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 二、臺灣地區公務員犯刑法第六條各 款所列之罪者。 三、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依香港或澳門 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外國地區 犯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者;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非該外 國地區法律所不罰者,亦同。」 看第一項第三款,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則適用我國刑法。反之,則不適用我國刑法。 這個案例,是我國人民對我國人民在澳門犯我國刑法權勢性交罪(6個月到5年之罪),本罪是最輕是6個月以上,並非最輕3年以上之罪。所以不適用我國刑法,既然不適用我國刑法,檢察官只能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是合法的。 至於自訴,我國刑事訴訟採公訴優先,本案已經偵查終結且不起訴處分。故自訴不合法,依法一定被法院不受理。 目前能做的是對不起訴處分再議和交付審判,不過本案法律爭點還是一樣,再議應該也是一樣結果。 所以真正的做法是在澳門提告,而不是回到我國來提告。 以上,大概就這樣。有看到的女同學可以轉去給原文章。 ----------------------- 補充: 如果真的要走再議的話,建議朝強制性交罪的方向去寫,因為強制性交罪就是最輕三年以上之罪。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