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法條整理
[汽車占用機車優先(專用)道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4-1 條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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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說的準備停車、臨時停車不是指停在機車優先(專用)道上,而是停在路邊停車格。

若是因為停車格都滿了沒位置,汽車停在旁邊,還可以檢舉併排(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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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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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車種行駛機車優先(專用)道]
一樣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4-1 條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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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向的規則
汽車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從外側車道換入慢車道。
意思是汽車不行在距交岔路口還有六十公尺以上距離處,行駛於機車優先(專用)道。
如果你看到前方汽車行駛於機車優先(專用)道,到了下個路口沒有右轉而是繼續直行,就可能違規(示距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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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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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 中間車道[不可以]左右轉彎

因為左側有雙白實線,代表不可變換車道
直行車道左轉彎,違規跨越雙白線
違規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二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
記違規點數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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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法跨越雙白實線的例外情形
如果是要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可以跨越 雙白實線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5款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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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於左轉專用道直行時]

違規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七款、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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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並非地上顯示「左轉」指向線的車道都是左轉專用道,還必須要有「雙白線」才可以。
下圖,最內側(左)車道就可以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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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這個指向線則是可直行跟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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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跨槽化線

道路交通標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
槽化線是用來引導駕駛人循指示路線行駛,而且禁止跨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12 款
國道跨越槽化線行駛行駛者,將處駕駛人 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一般道路則是 9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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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變換車道、路邊駛出未打左方向燈、路邊停車未打右方向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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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燃香菸駕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 條第3項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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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排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第2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併排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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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排臨時停車跟併排停車的差別
只要駕駛離開、車子熄火和停留超過3分鐘,3項條件符合一項就算併排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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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先左轉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三款、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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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車招呼站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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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減速慢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
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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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行人]
第2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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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停車在行人穿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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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第1項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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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時停在道路中間陰涼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三款、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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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側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5項規定,「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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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三項、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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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允讓後行車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五項、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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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超車]
一樣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
第四項、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所以超車的跟被超車的都違規,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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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違規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七款、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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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駛] 、 [跨越雙黃線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一款、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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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黃線迴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9 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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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等紅燈前輪超越停止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2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二款、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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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等紅燈停在斑馬線上] 依照「闖紅燈」標準開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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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佔用機車停等區]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2規定:「機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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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2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