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青天=司法A片?

megapx
(先聲明我不是法律專業,純粹有感而發) 偶然看到這張圖 老實講不完全認同 以“法”的層面來說是這樣沒錯 但難道“情”跟“理”就完全不用考慮? 當我們看到湯姆熊殺童案 被害者的姑姑悲痛欲絕的時候 你做何感想? 當我們看到台鐵殺警案 兇手被判無罪 被害者父親悲痛而死 你做何感想? 更別說還有許多因殺人案 失去年輕寶貴生命 造成家庭破碎 你又做何感想? 而有些人只強調 「法律本來就這樣本來就那樣」 「精神疾病本來就可以無罪或是減刑,本來就規定怎樣怎樣」 你是否也應該回頭想想 被害者及家屬的人權在哪?公道在哪?誰來撫平他們的傷痛? 老實講「只有被害者家屬有權選擇原諒」這句話雖然於法不通,但仍有其值得思考之處 最後,我不是要說法律不重要、不看法律只看情緒,更不是要說什麼「六法全書唯一死刑」、「有罪推定」 因為法律還是保障我們社會的要素 但是,強調“法”的同時,是否也該考量到“情” 而不是只會說那些憤怒的群眾都是法盲、都是智障 更重要的是台灣的司法到你能不能再讓民眾相信 (以上純屬個人想法,不一定對,歡迎理性討論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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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文章還是把情理放在法之上啊 判刑標準不會是為了讓受害者撫平傷痛或開心 如果法院為了配合受害者而判刑 反而毫無標準可言,純粹看誰外表比較令人同情 我遇到很多你所謂「憤怒的民眾」,他們時常覺得交保=無罪,但是很生氣法官亂判案,喝著符水指責醫生亂開藥捏 法律條文最可怕的是全中文,沒有工程師的code和醫師英文,大家都覺得可以擅自解讀
B4(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