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零元購事件是否能證明法律訂的太輕是在鼓勵犯罪了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雖然是幾年前的事了 加州當年修法,把搶劫、偷竊950元價值以下的物品或金錢都算是輕罪,被抓到好像就登記個前科就放走了,對原本就經常出入監獄的那種人來說沒啥損失 於是加州當時此類犯罪激增,甚至整間店被打、雜、搶光光,老闆、店員一點辦法也沒有 後來才因為民怨四起又修法了,街頭才恢復平靜 想問問各位法學菁英,這樣是不是能證明法律訂的太輕就是變項鼓勵犯罪?加州零元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