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零元購事件是否能證明法律訂的太輕是在鼓勵犯罪了

雖然是幾年前的事了 加州當年修法,把搶劫、偷竊950元價值以下的物品或金錢都算是輕罪,被抓到好像就登記個前科就放走了,對原本就經常出入監獄的那種人來說沒啥損失 於是加州當時此類犯罪激增,甚至整間店被打、雜、搶光光,老闆、店員一點辦法也沒有 後來才因為民怨四起又修法了,街頭才恢復平靜 想問問各位法學菁英,這樣是不是能證明法律訂的太輕就是變項鼓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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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灣的紅線黃線停車也可以看得出來,反正政府取消檢舉老子直接給你立中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