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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減刑這條是民國初年就立的法 跟兒少法沒關係

未成年人減刑的依據是刑法63條 民國24年訂定,中華民國刑法在民國24年1月1日公布,立國之初就限制未成年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例外情況是殺害直系親屬,後來94年修法刪除例外,接軌國際公約 看到不少人在帶風向說要廢除兒少法,但問題是兒少法根本不是減刑依據,減刑依據是刑法63條 而且這條是完全不可能廢除的,因為憲法中的比例原則
mega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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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接軌國際公約,也就瞭解了。 真的是一個很好的說詞。 如果接軌國際 換來讓受害者家屬 啞吧吃黃蓮。什麼都不能講。 個人是覺得 接軌國際就算了吧。 我比較看不得受害者家屬的眼淚。
B1(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