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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減刑這條是民國初年就立的法 跟兒少法沒關係

未成年人減刑的依據是刑法63條 民國24年訂定,中華民國刑法在民國24年1月1日公布,立國之初就限制未成年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例外情況是殺害直系親屬,後來94年修法刪除例外,接軌國際公約 看到不少人在帶風向說要廢除兒少法,但問題是兒少法根本不是減刑依據,減刑依據是刑法63條 而且這條是完全不可能廢除的,因為憲法中的比例原則
megapx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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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接軌國際公約,也就瞭解了。 真的是一個很好的說詞。 如果接軌國際 換來讓受害者家屬 啞吧吃黃蓮。什麼都不能講。 個人是覺得 接軌國際就算了吧。 我比較看不得受害者家屬的眼淚。
B1(已編輯)
只有說不得死刑和無期 哪有寫有期徒刑減刑
聯合國沒你的份 國際公約硬要分杯羹 啥廢物政權 人家不要你整天舔腳丫子說自己很乖 沒準 沒遵守會怎樣? 不會怎樣世界上還減少少兩個廢物製造社會問題。 遵守可以加入聯合國? 人家只把你當ATM 跟提款機
台灣又不在聯合國,幹嘛遵守這個沒人性的公約🤔
B1-9 很不想回答,但是還是回一下,這是禮貌。 個人的主觀,無意辯論。 如果家庭的父母無法在未成年的時候重視人格的培養。ㄧ切都是徒勞。 會犯案已經是反社會。 矯正感化只一個時間的過場、現代法治社會必備的道具。時間一到,反社會人格的人還是得放出來。 回到老話,我還是比較看不得家屬的眼淚。有不違法的管道還是要利用一下。
B5(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