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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回 不想聽專業,只想罵的話就別看 犯罪的內涵是首先評價行為(不法性),再來才是看人能不能為這件事負責(罪責),這兩個層次合在一起就是犯罪成立的審查體系。 至於行為之所以要處罰的理由很多,但用比較好理解的說法來解釋,是因為犯罪對社會造成了法秩序(大家信賴法律、信賴別人也會遵守法律的秩序)造成傷害,而行為風險輸出的對象,雖然客觀上可能有著相同的受害結果(例如死亡、受傷、財產變少),但因為行為人心中的想法本身的不同,我們會有截然不同的評價、也會有對於行為人惡性的不同認知。就像我們不會認為「踩油門把人撞死」跟「恍神踩到油門把人撞死」,這兩件事的評價是一樣的。用白話來說,我們通常會覺得前者比後者更可惡。 由此可知,行為人「主觀」的認知,會直接影響我們認定行為是屬於哪種犯罪。 而主觀要件有很多種,典型的就是故意跟過失。故意是行為人「知道這麼做會發生什麼」並且「想要這件事發生」。基於故意類型的不同,會反映在行為人外在的行為表徵上,呈現出不同的行為故意。例如殺人故意、偷竊故意、詐欺故意。 而過失,就是大家都聽過的應注意能注意但未注意。長話短說就是「不小心的」,但因為我們認為這種不小心在客觀來說人人都能避免,所以會課予行為人責任。 所以回到這個案子,經過對行為人偵查與審判,司法認爲這個人從頭到尾都沒有要「殺死」別人的故意,所以他去踢人家純粹是基於「傷害」的故意,而這兩者的不法性(對法秩序的破壞、對被害者輸出的風險態樣)並不一樣,當然不能混為一談。 最後客觀上發生了人死掉的結果,表面上看像是殺人,但我們知道行為人是只有要傷害人的故意,所以造成他人死亡的這個結果,並沒有被行為人原先的故意所涵蓋,也就是他是「不小心把人弄死的」,從而我們只能用傷害致死(傷害故意+過失致死)來定罪,而非殺人。 至於標題說的惡意致死,很抱歉沒有這個罪,不過說文解字一下,如果真的有要殺死人的惡意,那就是殺人罪了。
B4(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