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羈押禁見是一種違反人權的制度

羈押禁見,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涉嫌犯罪但是還沒判有罪之前被關在看守所期間因為案件還在調查,檢察官或法官擔心他會跟被害人、共犯接觸有機會串證影響辦案所以不讓他接見親人、也不能寄信、收信只有律師才能見或檢察官特別批准的名單才可以見。 這是獨裁專制人權落後的國家才做的,很多國家包括美國即時是殺人犯被關起來家人也是可以去監獄/看守所探監,我還看過外國記者還去監獄訪問殺人犯,台灣的司法制度真的很落後而且一直沒有多少人批評這個問題。 像最近割頸的阿伯他的行為當然應該受到譴責有羈押必要,但是他又沒共犯又無法串證,只因為他犯了重罪案件還在調查,竟然把他羈押禁見,這不是匪夷所思嗎? 我不是律師我說的話可能沒有網紅律師具說服力但是我知道的已經足夠,希望有人能夠出來出來抨擊這種制度,現在的人都是民粹說民眾黨要刪除串證羈押幫柯文哲解套,他們根本抓不到重點,台灣的司法和人權是很落後押人取供是常態所以才會有人提出這方面的修法!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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