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裁決處掛號寄的廢文

因不服交通違規裁決的內容,提起行政救濟,結果輸了。之後,裁決處用掛號寄公文給我,稱「仍應依法裁處」。但,問題是,罰鍰早就繳了,多寄這公文是要裁處啥? 裁決處不知浪費多少公帑在這種廢文上,請審計去調查,審計回復的內容重點如下: 本案經函詢xx市政府,該府查復.... 白話解釋: 此機關認為罰鍰是暫時登記在他們帳上,等判決確定後再通知民眾結案。 os: 要退錢才需要通知民眾。官司輸了,錢當然拿不回來,還需要行政機關特別花錢用掛號信通知民眾他們要結案?! 不知鄉民們的看法如何?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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