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逛公共意見的時候,才發現原來無照駕駛並不會被依刑法懲處,而是會以行政來作處理。老實說,我原本一直以為無照開車跟酒駕一樣,應該都是刑事犯罪,查了一下才知道兩者其實差很多。

仔細想想,台灣一直沒有把無照駕駛直接納入公共危險罪,應該是因為立法的想法不太一樣。酒駕會影響判斷力和反應能力,只要上路就已經有很高的危險性,所以直接用刑法處罰,但無照駕駛雖然違法,卻不一定代表這個人完全不會開車,也不代表他一定會發生事故。相反地,有些拿到駕照的人也不見得駕駛技術很好。因此,法律目前還是把沒有駕照當成行政違規,而不是直接認定成犯罪。
另一個原因,我覺得是刑法本來就應該保留給比較嚴重的行為。如果今天所有無照駕駛都變成刑事案件,就算沒有危險駕駛、沒有發生事故,也要面對刑事程序,可能會讓刑法介入得太多。因此,目前的制度比較偏向先用罰鍰、扣車等行政手段管理,如果又酒駕、飆車或造成重大事故,再依刑法加重處理。
不過,近年發生不少重大車禍,肇事者剛好都是無照駕駛,也讓很多人開始認為現在的處罰太輕,沒有足夠的嚇阻效果,所以才會有人提議把無照駕駛納入公共危險罪。我覺得這也反映了社會對交通安全越來越重視,希望法律能更有效保護用路人。
最後放一個原網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