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一個案例,債權人被欠了五十幾萬,對方拖了一年多,每次都說再等等。他氣到找幾個朋友陪他去債務人家門口,想說人多比較有壓力。
一開始只是按門鈴,後來越講越大聲,還在樓梯間喊對方欠錢不還。鄰居開始圍觀,有人錄影,債務人直接報警。
最後錢沒有拿到,雙方反而為了恐嚇、妨害自由和名譽問題吵進警局。
很多人會說:「欠錢的人比較可惡,為什麼我不能去找他?」
當然可以合法催討,但能不能找,不代表什麼手段都能用。堵住出入口、不讓人離開、反覆騷擾家人、公開住址或用帶威脅性的話施壓,都可能讓原本占理的人失去優勢。
比較穩的做法,是先確認債權證據與時效,正式催告,再視情況聲請支付命令、提起訴訟或取得其他執行名義。
有了能強制執行的文件,才有機會依法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而不是每天靠情緒和他耗。司法院也提供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的程序說明與書狀範例。做一件讓自己從債權人變成被告的事。
你覺得欠錢不還的人被公開姓名,是活該還是另一種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