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騎機車與公車發生車禍,當時沒有報警,事後所有車上乘客都下車離開,我和公車司機在公車上簽了一份和解書,內容單純只寫「雙方各自不追償、放棄民刑事訴訟權」,並且只有雙方車牌及簽名然後押了日期。
但當時公車公司沒有介入,也沒有保險公司跟我聯絡。
我現在比較擔心的是,公車是公司的車,司機個人簽的這份和解書,是否能拘束公車公司?如果公車公司之後因為公車車損,或公車上的乘客後續提出賠償,而向我主張損害賠償,我是否還需要負責?
因為和解書內容有些草率,雖然公車上有錄音錄影,但也不確定多久會被覆蓋掉,當下也沒有報警,所以有點焦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