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薪資、罷工權等勞動規範,是否應依行業差別訂定?
最低薪資、罷工權等勞動規範一體適用,是懶人政策。不同產業面對的競爭環境天差地遠,用同一把尺去量,只會落得兩頭空。
問題的根本在於:消費者有沒有得選。勞動成本最終要由買單的人負擔,而買單的人願不願意認帳,取決於他有沒有別的選擇。
先說消費者有得選的產業:出口業、可外包的製造業、可遠距完成的服務業。買家可以向越南、印度、墨西哥下單,台灣只是眾多選項之一。在這裡硬拉高最低待遇,成本轉嫁不出去,消費者和老闆不會多付錢,老闆只會讓訂單和產線直接出走。本國人不做,外國人、外國企業搶著做。在這些產業喊調薪,等於勞工拿石頭砸自己的腳,最後換來的不是加薪,是失業。
罷工也是同樣的道理。國際買家下單看的是價格,更看交期。一場罷工讓出貨延誤,買家不會等你談完,而是把下一張訂單直接轉給越南。訂單一旦轉走,就很難再回來。投資人評估要不要在台灣設廠,最在意的也是生產能不能穩定、可預期。在這些產業,頻繁罷工爭到的不是更好的條件,而是讓整條產線一起消失。
再看消費者沒得選的產業:本地餐飲、零售、美容美髮等個人服務、醫療照護、垃圾清運與清潔。你不可能叫在越南的廚師來煮你的午餐,也不可能請在印度的清潔工遠端倒你家的垃圾。這些服務必須在本地、由本地的人提供。提高這些產業的最低薪資,業者可以轉嫁給本國消費者,而本國消費者沒有替代品,只能認帳,為這些勞工的生活水準多付出。這些產業的罷工也搬不走工作,最後只會逼業者調價轉嫁,罷工權照現行規範即可。
因此我主張,勞動規範應該依照「消費者的可替代性」,也就是這份工作能不能被在外國的生產者取代,分行業訂定。
消費者有得選的產業:
最低薪資維持或降低門檻,保住工作、壓低失業率。
限制罷工頻率:團體協約拉長年限,協約有效期間不得罷工;罷工前須經冷卻期;每年罷工次數設上限。讓生產可預期,把訂單和投資留在台灣。
消費者沒得選的產業:
最低薪資大幅提高,把錢交到勞工手上。
罷工權維持現行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