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票人犯罪證據但我不敢給地檢署

RT 那些案件我不是被害人(也不是行為人),只要聽過內容的人都嘖舌:「沒有王法了嗎」。我不敢給檢察官就是因為他們很輕易可以把案子「做掉」,社會科學的本質就是一場可以睜眼說瞎話的遊戲。 前幾篇批評司法的文章有提到:「如果你報案不帶證據指望檢警幫你查,案子基本上就是涼掉。」那這篇要講的是:「就算你真的拿證據出來,檢察官也可以把黑的說成白的。」 本篇會以「檢察官瀆職」為例,說明你就算要檢舉檢察官,只要作決定的人不想拔掉他,基本上要讓檢察官被懲戒或免職可能比罷免總統還難。 Ps: 不用再問我查水錶的問題,就算門鈴真的響了,本篇所提到的人物都確有其人,我講這些問心無愧,也不違法。 以下內文開始: ——————————————————— 一.非告訴乃論是什麼 就是你們常俗稱的「公訴罪」,但這個名詞是錯的,因為就算是告訴乃論,當檢察官決定起訴那也算是「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本就是檢察官跟被告)。本篇要講「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看到也不會主動辦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這條是針對「沒偵查權限」的公務員。 如果有偵查權限(例如檢察官),那他不是告發,「理論上」他要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我說「理論上」,講歸講,你要指控一位檢察官沒查是怠惰、瀆職,根本不可能。 曾經有資深檢察官在YT說:「檢察官不是法官,法官是不告不理,檢察官應該積極!如果檢察官不查,你們應該讓監察院彈劾他、送委員會」(下面網友留言:一年後再看這個影片,感覺他在說他自己) ———————————————————— 二.我遇過的檢察官: 其實檢察官在偵查中發現其他犯罪不會主動偵查,這是很日常的事情(分到的案子都辦不完了還節外生枝?) 你如果有去過地檢署應該都知道,筆錄時並不是你講的每一句話書記官都會記下來。是檢察官在主導,當她說:「好,檢察官問:$&-@&:($&」書記官才會開始打字。個人經驗是如果我有提及本案關係人涉及其他犯罪,檢察官通常會跳過這句。(也可以說是檢察官頭腦清楚啦,這種東西怎麼能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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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多不勝枚舉,這邊可以再具體講一位我認為比較誇張的。前因後果如下: 我先說,我文章開頭說我有很多人的犯罪證據,指的不是這個案子,是更駭人聽聞更明確的事。而在下述這件偵查過程中,主要是被告一直在網路上靠北靠木!我有點被惹火了, 我出偵查庭時把告訴狀再整理一次庭呈檢察官 所以我庭呈的資料,不只有日期,大概是: 1️⃣「針對告訴事實一」,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2️⃣「針對告訴事實二」,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告訴 3️⃣「針對事實三」,告發本案被告涉犯XXXX罪 (我並不是額外帶資料說我要再追加,跟我提告時給的東西是同一份,只是我額外指出從資料中可看出被告自承有其他可告發的犯罪) 👨‍⚖️檢察官起初先大概瞄第一眼說:「喔你還有幫我圈註事實跟罪名喔,那我再看一下」(她當場看) 看到第三點的時候她開口:「你提告的時候沒有說要告這個,不能這樣插隊」 (那件事不是非告訴乃論 嗎🤔🤔🤔, 「刑訴242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我向檢察官告發怎麼了嗎?我說白了,刑事訴訟法很多本意是防止偵查機關怠惰的規定:「形同虛設」。 如果有些法律人想說:「不是每個都這樣,不要以偏概全喔」那你要不要問問民眾只上過一次地檢署,就遇到垃圾檢察官的機率有多高?這東西就像蟑螂一樣,當你隨便都能看到一隻,代表同一棟屋子裡可能有幾百隻。 以本人經驗來說,我向四位檢察官講過,四位都是這種消極的態度,你們還是要說我是天選之人,極少數剛好都會讓我遇到,還是你們要直接承認這就是實務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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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指控檢察官瀆職比罷免總統還難,這有幾個原因: 1️⃣社會科學根本不是科學 我以前聽文組老師說過:「理組就是腦筋太死,覺得什麼都有標準答案」,當時覺得有道理。近年回想起來,黑的都可以說成白的、文字遊戲就是有睜眼說瞎話的空間,這就是文組會被人看不起的原因。在自然科學裡,如果一件事不具「可證偽性」,沒有驗證錯誤的機會,那根本不是科學。換言之,科學的事如果要硬著頭皮睜眼說瞎話,後續一定會被拆穿,而不是像法律人這樣,一句:「法官有自己的判斷,不合你意就是司法不公喔?」就能懟死所有質疑司法的鄉民。 2️⃣司法體系內部封閉 還沒進到體制前,想成為司法官對品德有很高的要求,可是當你已經是檢察官了,就算是人品顯然有問題,也不會被拔掉(前面都講過了啊:性騷、洩密、放高利貸的檢察官都有)發覺犯罪沒主動辦而已這算得了什麼事嗎? 對人品要求前後有落差,這邏輯就像你要應徵廚師,面試官會說:「我們公司對衛生要求是很高的」 可是如果是餐廳經營中被抓到碗裡有蟑螂,連老闆都要護航:「哪有蟑螂?只是紅棗而已啦,吃不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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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老闆會想大事化小,除了替公司聲譽照想,再一點,其實很多檢察官會變成討人厭的樣子,是因為他們想做好檢察長眼中的乖寶寶。這樣自甘淪為結案機器的檢察官其實正是體制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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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那外部監督呢?(例如:監察院? 你可以透過監察院的陳情管道,或者找個別委員陳情(他們原則上都會收),但問題是如果收下你陳情案的那位委員沒有申請自動調查,案件不知道要排到什麼時候。陳情的人很多,排隊聽起來很正常不是嗎?真正水深的是委員為什麼要申請自動調查?當然有可能是因為那是該名委員的專業(比如婦權出身的監委對婦女議題的陳情案很積極),或者有社會囑目駭人聽聞的案件有優先處理必要。除此之外有沒有其它考量,你們可以自己想😏 Ex題外話: 有位監委在我臉書好友名單,她因調查某案被網友出征時,我還曾幫她說話。 我最初的想法是這樣:「那件事是個燙手山芋,根本沒人敢碰,這位監委肯幫當事人維權,顯見她可能真的是人權考量,沒好處的事也做,這是很了不起的情操欸 😭😭😭」 後來她被第二波網友出征,其中有幾位點明監委和「那位當事人的關係」,看委員從頭到尾沒否認。我Os:「靠北,還我眼淚」 但這邊要說的重點是,就算監察院要查,監察院也只有「移送權」,他們彈劾或糾正,最後職務法院不砍下去也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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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為什麼我說「告發檢察官,比罷免總統還難」?要罷免總統大家都知道:立委席次要多少、投票人數要多少,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這叫「客觀條件」。 你要指控檢察官瀆職,就算全國有1900萬人認為檢察官瀆職,只要作決定的「那些人」審酌後認為「沒有」,那就是沒有瀆職。 ———————————————————— 結語: 也許有法官或檢察官不認同我說的,但我就問,就算真的有少數檢察官是好的,當你信誓旦旦說你覺得司法是公正的,你要保證我去告發案子就一定會分到你手上讓你秉公處理嗎?還是你保證其他人的人品也都沒問題? 我到目前為止寫了四集,你們乍看可能覺得「我要跟司法對立」,可是我認真說,本來就討厭司法的民眾不會因為我寫了這些文章而更討厭司法,他們只是情緒找到宣洩的出口。我文章分享的經驗頂多只能影響到「沒去過司法機關,而且對司法神聖性莫名存在幻想的人」,可是要說檢察官討厭我寫這些也很矛盾啊,應該不少檢察官都覺得:「當事人為什麼不能和解」、「為什麼要來煩我們」(你去過地檢署就知道,厭世臉的占大部分),有些話一但說清楚了,人民就不會對司法有不切實際的期待,案件只會減少(明知告了沒用我幹嘛告)。可是檢察官也不會想說清楚,因為一方面嫌人民上法院搞事,另一方又想維持司法的神聖性光環。這種不切實際的形象,你們真的想維持?現在都什麼年代了,還怕皇權受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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