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也有錯?撿包好心送服務台卻挨告,如今判決出爐
劉男2024年在新竹巨城購物中心發現有人遺失包包,拿到1樓服務中心附近並通報。失主發現包內1500元不翼而飛,報警後劉男反挨告。他喊冤,不能因發現遺失物,就要他為失主少掉的錢負責,「否則誰還願意做好事?」法官最終因無證據證明他拿錢,判他無罪。
判決書指出,魏女2024年8月17日晚間將包包遺留在遠東巨城購物中心4樓座位區,包內原有約1500元現金。檢方指控,劉男當晚6時45分許趁無人注意拿走包包,取出現金後,再把包包放到購物中心1樓服務中心附近長椅,並向服務人員表示發現遭遺棄的包包,因此依竊盜罪嫌起訴。
劉男否認偷錢,辯稱當天確實在巨城看到遺失的包包,但包包當時已掉在椅子下方、靠近柱子旁,他沒有碰包包,而是直接走到遺失物櫃台通知服務人員。他並主張,沒有任何監視器畫面拍到自己拿走包內現金,不能因為他發現遺失物,就要求他對失主少掉的錢負責,「否則以後誰還願意做好事」。
法官勘驗監視器後,並未完全採信劉男說法。畫面顯示,一名男子先在4樓座位區四處張望,發現包包後將其拿走,之後走到1樓服務中心旁,把包包放在柱子附近,再穿上紅色外套,向服務人員告知發現包包。
雖然畫面無法清楚辨識男子面容,但其上衣、褲子及鞋子,都與劉男之後在1樓出現時相符,因此法官認定拿走包包的人就是劉男。
不過關鍵的1500元究竟是誰拿走,法官認為證據不足。魏女出庭證稱,她約在報案前1小時離開4樓座位區,發現包包不見後曾返回尋找,找不到才報警,之後準備離開巨城時,才接到工作人員通知包包已找到。
法官指出,從魏女離開座位區到劉男拿走包包之間,沒有監視器畫面可以證明是否曾有其他人接觸包包,也無法排除現金在劉男出現前就已遭他人取走。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劉男曾拿走包包,再向服務中心通報,無法進一步證明他竊取其中1500元。
法官認為,檢方提出的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及相關證據,尚未達到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不能僅因劉男曾拿取包包,就認定包內現金也是他所竊取,因此判劉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