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
作者置頂

國立臺灣大學
判決書挖來了,法官原話沒那麼挑釁,但大意接近
其他媒體的標題沒那麼聳動
兇手謝文雄蠻扯的
雖然有認罪,但關鍵事項都避重就輕、犯案後開車跨縣市逃逸並丟棄兇器,還在社群上po挑釁字句,難認已有悔意(此為判決書說法)
可是之前憲判8裁定,判死刑需符合「最嚴重」之情形、所有法官須一致同意、國民法官2/3同意(該庭有國民法官)等嚴格條件
檢方兩項殺人罪都求處死刑,法官則每個主張都尋求證據以免淪為主觀判斷
法院委任台大醫院用「再犯可能性量表HCR-20第三版」判斷,結果是「具再社會化可能性」,這基本上幾乎擋住死刑了
我覺得有一段比較匪夷所思(以下判決書原文)
「...憲判8判決理由第80段就犯罪結果既例示殺害「多人」、而非法條用語常見之「數人」,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之概念,亦即倘無其他特殊從重科刑因素存在,單就殺害之人數以觀,須達3人以上...」
所以才認定2人不算多人,因為法條慣用「數人」???
各位請記得,以後要沙人沙兩個就好
從犯案動機一直到附論之前,基本上都認定謝文雄惡性重大,例如「顯見被告眼裡只有自己,根本不在乎未成年子女們之處境」、「亦使被告與被害人張○惠之未成年子女們深陷地獄般之處境」、「惟未見其真摯自我檢討,難認已有悔意」
但附論裡記述法官須考慮的憲法法庭判決(憲判8),才會出現上述詭異問題
憲法法庭的判決,地方法院法官無法直接推翻,就看上訴二審會不會改判
如果要追根本原因,當初憲法法庭的判決和那些大法官更值得探討
B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