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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玩具槍威脅別人交出皮夾,到底算犯什麼罪

假設今天有個男子甲,在公園看到乙喝醉酒,正趴在椅子上休息。 甲發現乙的口袋裡有一個皮夾,便起了貪念,想趁對方不注意把皮夾偷走。 沒想到,甲才剛準備動手,就被乙發現了。 乙立刻反抗,不願意讓甲拿走皮夾。 這時候,甲突然從身上掏出一把玩具手槍,指著乙並威脅:「不要動!」 乙嚇得立刻舉起雙手,不敢繼續反抗。 於是甲便趁機把乙的皮夾拿走。 但重點來了! 甲拿的其實只是一把玩具槍,根本不是真槍! 那麼,依照司法實務見解,甲究竟犯了什麼罪? 大家可以先憑直覺猜看看,這題最有趣的地方,就是甲原本只是想偷偷拿走皮夾,後來卻改用玩具槍威脅對方。 法律上究竟是看他原本想偷東西,還是看他最後用了什麼方式取得財物? 而且如果你是乙,當下根本不知道對方手上的是玩具槍,應該也很難冷靜判斷吧? 而且這題真的有出現在司法官、律師國家考試裡面! 歡迎大家留言分享自己的答案! —————————— 答案:強盜罪 關鍵不是槍是真是假,而是威脅是否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依《刑法》第328條,行為人以強暴、脅迫等方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取得財物,可能成立強盜罪。 很多人可能以為,因為甲拿的是玩具槍,所以應該不算強盜,但《刑法》第328條的強盜罪,不一定要使用真正具有殺傷力的武器。重點是行為人有沒有透過強暴、脅迫等方式,使被害人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進而取得財物。 這題甲雖然一開始想偷皮夾,但在還沒成功拿到財物前,就改用玩具槍威脅乙,使乙不敢反抗,最後才拿走皮夾。 因此依照本題實務見解,成立強盜罪。 ———————————— 搶奪罪:乘人不及抗拒,公然掠取財物 準強盜罪:在竊盜或搶奪的情境下,為護贓、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達到法定程度的強暴、脅迫 強盜罪:以足以使人不能抗拒的強暴、脅迫等方式取得財物 📚 題目來源:108年司法官、律師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32題,依原題情境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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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律載強盜已經得財不分首從皆斬,又例載強盜殺人斬決梟示,又例載臺灣盜劫之案罪應斬決者照江洋大盜例斬決梟示各等語 白晝搶奪: 臺灣盜劫之案罪應斬決者,照江洋大盜例斬決梟示。他如聚眾散劄豎旗、妄布邪言、書寫張帖、煽惑人心、搶奪殺人放火、光棍搶奪路行婦女、強奸致死、劫囚越獄、與番人彼此讎忿、聚眾搶奪殺人等案內造意為首,罪應立決者,均照黔、楚兩省例,斬決梟示。正法後,即傳首原犯地方示眾。其附和為從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於各審案後附疏聲明 恐嚇取材: 凡臺灣無籍游民獷悍凶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酌其情罪較重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審系被誘隨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