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禍常見的法律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內文是這樣的(我的疑問放在下面)
101年4月26日下午,王男開小貨車經梧棲區港埠路口,撞上闖紅燈的機車,吳女人車被撞飛,送醫急救不治。
一審法官認為,別人違規事實明顯,但自己仍有充足時間可採適當措施避免發生車禍,不能以信賴別人會遵守交通規則為由,免除自己責任,判處2個月徒刑。二審法官則依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和委託交通大學鑑定結果,都顯示騎士闖紅燈是肇事原因,小貨車司機無肇事因素,司機無從防止車禍發生,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來自蘋果日報
有沒有了解法律的同學解釋一下
這兩個判決為什麼有這樣的差異
難道真的是因為有些法官跑去拍侏羅紀世界嗎...
然後 提醒大家
人體反應時間根本來不及跟上跟車禍發生速度
就算跟到了
肌肉反應時間和車輛制動的做動時間也趕不上
就算趕上了
煞車必須要有一定距離
甚至煞太重反而會造成輪胎鎖死動摩擦失控翻車
法律到底是不是理性的東西呢
每次看到車禍有應注意未注意就覺得有夠可笑
誰對誰錯畫面會說話
為什麼就是有法官硬要給人冠上罪名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