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禍常見的法律

內文是這樣的(我的疑問放在下面) 101年4月26日下午,王男開小貨車經梧棲區港埠路口,撞上闖紅燈的機車,吳女人車被撞飛,送醫急救不治。 一審法官認為,別人違規事實明顯,但自己仍有充足時間可採適當措施避免發生車禍,不能以信賴別人會遵守交通規則為由,免除自己責任,判處2個月徒刑。二審法官則依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和委託交通大學鑑定結果,都顯示騎士闖紅燈是肇事原因,小貨車司機無肇事因素,司機無從防止車禍發生,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來自蘋果日報 有沒有了解法律的同學解釋一下 這兩個判決為什麼有這樣的差異 難道真的是因為有些法官跑去拍侏羅紀世界嗎... 然後 提醒大家 人體反應時間根本來不及跟上跟車禍發生速度 就算跟到了 肌肉反應時間和車輛制動的做動時間也趕不上 就算趕上了 煞車必須要有一定距離 甚至煞太重反而會造成輪胎鎖死動摩擦失控翻車 法律到底是不是理性的東西呢 每次看到車禍有應注意未注意就覺得有夠可笑 誰對誰錯畫面會說話 為什麼就是有法官硬要給人冠上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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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 因為刑法第14第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期情節,應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以及法官認為汽車駕駛不能以信賴大家都會遵守交通規則<-這點做為他無法/來不及注意的理由 簡單來說,一審法官認定駕駛要負起過失責任 ==>刑法276過失致死 二審法官: 因鑑定結果都指向闖紅燈為肇事主因,且駕駛也沒有違規(沒有肇事原因),認定駕駛沒有過失,講的粗俗一點,這車禍發生主因跟駕駛沒有關係(=乾駕駛__事) ==>無故意無過失-->無罪 個人看法 有缺漏或錯誤請後面補充或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