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大學教授延長服務的制度,發現中國文化大學的規定有一些值得討論的地方,也想了解其他私立大學是怎麼處理的。
這不是要討論哪位教授應不應該延退,而是想從制度面看看:教授延退的審查標準及程序,是否應該更明確、客觀。
我準備分成三篇討論:
第一篇:延退評估小組如何組成?「校務發展之需要」如何認定?
第二篇:各種延退資格如何認定及審查?
第三篇:系、院、校三級教評會程序,以及結果、理由與申訴期限的告知。
先談第一關。
依文大現行規定,由校長召集「相關主管」組成評估小組,依「校務發展之需要」決定是否推薦教授進入後續延退程序。
我比較疑惑的是:
「相關主管」究竟包括哪些人?
「校務發展之需要」又依據哪些因素判斷?
因為這不是一般性的諮詢。如果第一關沒有獲得推薦,後面即使符合延退資格,也無法繼續進入審查。
文大本來就設有「校務發展委員會」,負責校務發展政策、策略及各單位發展計畫。
既然延退第一關判斷的就是「校務發展之需要」,我認為可以由校務發展委員會中的適當成員組成延退評估小組,使兩者制度上有所連結。
但延退涉及個別教師的人事審查,因此學生代表不宜納入;如果委員本人就是當年度延退申請人,也應迴避自己的案件。
至於「校務發展之需要」,不一定要訂成僵硬的計分制度,但至少可以明列基本考量,例如系所發展、招生及課程需求、師資結構、接替人選、研究及研究生培育,以及學校中長期發展方向。
學校當然有權決定是否需要教授延長服務。
但既然這是延退的第一道門,我認為至少應該回答兩個問題:
「由誰判斷?」
「依什麼共同標準判斷?」
也很好奇其他私立大學的老師是否知道自己學校的做法:延退在進入系、院、校教評會以前,是否也有類似的前置評估?評估小組的組成與「校務發展需要」是否有明確規定?
下一篇想再討論各種延退資格的審查,包括專書的學術性、藝能科的「國際聲望」,以及「曾任一級行政主管」是否適合作為特殊延退資格。
留言
C
原 PO - 繆敏志
【第一部曲補充】
查閱長庚科技大學的延退制度後,我認為值得文化大學參考。
長庚科大同樣設有前端的「教師優惠退休、延長服務規劃小組」,但規章直接明定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研發長及人事室主任組成,並依具體條件評估推薦名單。
文化大學也有延退的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問題在於前端評估小組僅規定由校長「召集相關主管」組成,並依「校務發展之需要」推薦。
各校情況不同,文化大學當然可以因地制宜,但「因地制宜」不等於「不必透明」。
建議未來修法至少做到兩點:
一、明定評估小組由哪些職位人員組成。
二、明定「校務發展之需要」的具體評估及推薦標準。
小組成員明文化,推薦標準具體化,才能讓延退的第一道門具有透明且可檢驗的依據。
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