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約2/14號後回淡水
最晚2/17號進行備案
備案內容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不管你是學長 學妹 還是朋友
那幾個帳號有沒有共同點
有沒有關係
是否為同一人
反正 警察會幫我判斷
如果不是同一人
那就一人吃偽造文書 一人吃恐嚇
如果是同一人
那你買帳號
在板上生事
你就去接受懲罰
星期天之前 我會Po上三聯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