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吉賈私丁

前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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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約2/14號後回淡水 最晚2/17號進行備案 備案內容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不管你是學長 學妹 還是朋友 那幾個帳號有沒有共同點 有沒有關係 是否為同一人 反正 警察會幫我判斷 如果不是同一人 那就一人吃偽造文書 一人吃恐嚇 如果是同一人 那你買帳號 在板上生事 你就去接受懲罰 星期天之前 我會Po上三聯單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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