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吉賈私丁
本人約2/14號後回淡水,最晚2/17號進行備案,備案內容,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本人約2/14號後回淡水,最晚2/17號進行備案,備案內容,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先截圖以防刪文,怎麼有人這麼好笑 想騙人也該收集好完整資料在來搞笑,1.,上面圈起來的兩個部分 很明顯是騙人的,黃昭明警官現在都已經當到刑事局局長了,現在台北的大隊長是葉超鴻警官,收集一下資料好嗎,再來應到日期上面打109年1月25日 沒有人會發發通知書把辦案時間拖到一年後也是很可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