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違反程序所要求酒測、毒測,如何評價效力?
拒絕酒、毒測就一定可以罰嗎?其實不一定。
很多人以為,只要警察要求酒測,駕駛拒絕就一定構成「拒測」。
但實務上真正應該先問的是:警察一開始有沒有權利要求你酒測?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攔停交通工具,原則上必須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具體情形。
如果車輛早已停在路邊、駕駛意識清楚,也沒有蛇行、危險駕駛、酒味或其他異常情形,警方僅因為查到過去有酒駕、毒品前科,就要求離車、進一步要求酒測,這個前階段程序本身就可能有違法問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247號判決的核心觀念就是:
警方必須先有合法要求酒測的權限,人民才會產生接受酒測的義務。
員警如果未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的要件即進行攔查,後續拒絕測試即不會處罰
所以拒絕酒測案件,真正的攻防重點不只是:
「你到底有沒有拒絕?」
而是要往前追:
「警察當初憑什麼攔你?又憑什麼要求你接受酒測?」
前面的職權發動如果違法,不能因為人民後來拒絕,就反過來讓前面的違法程序變成合法。
⚖️ 警察先有合法要求酒測的權限,人民才有依法配合的義務。
文章摘要-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