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看到新聞很震驚,台灣法官到底怎麼了

1.什麼叫吸毒量過高影響精神狀態。弒母時已喪失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
我今天喝醉時也喪失辨識能力呀?
喝醉前我還堅持不酒駕耶,結果酒精攝取量過高,已無法辨識自己在幹嘛
2.資深法官是多資深?
什麼叫很難預知自己吸毒過量後,會犯下滔天大罪
你知道19-3嗎?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以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2555號的判決為例,這個案子的被告雖然沒有精神疾病,但長期有吃安眠藥的習慣,而被告某次服用安眠藥之後,在藥效發作之下,犯下竊盜行為。高等法院就在這則判決中指出,被告過去就曾經因為服用安眠藥後闖禍,所以被告很清楚自己吃了安眠藥以後,往往會出現失憶或行為失控的情況。但被告明知如此仍然服用安眠藥,就是「故意讓自己陷入藥效發作狀態」,應該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不能減刑或免罰,因此維持被告所受的竊盜刑責。
吸毒容易闖禍這些有遇見可能性的資訊,不是大家都應該知道的嗎?
怎麼會說無法預見呢?

這些每年都在報導的東西
你說無遇見可能性?
僅提出個人不專業建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