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的事情專業度太高,各說各話以及各種法條滿天飛
除了法條還有監察院的相關報告,這些都會影響到事實
更因為專業度太高了,所以事情一發生時,各種錯誤的資訊滿天飛,卻沒有正確的資訊佐證,造成大家各說各話,引用錯誤的案例攻擊、護航等,在這邊想整理目前已經知道的資料,讓大家更清楚目前的壯況。
目前相關爭議列舉如下,如果有更多問題可以在留言處說明,我會在後續更新:
1. 京華城是不是都市更新 (民進黨)
2. 京華城容積率超過560% (113年監察院糾正)
3.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34-2條 (黃珊珊、游淑慧)
4. 都市計畫法 第24條 (北市府都委會、京華城)
5.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第25條 (黃珊珊)
6. 只有自治條例、施行細則明定才能給予獎勵,細部計畫不行 (王義川)
第一題 —— 京華城倒是不是都市更新
答案:不是
其實我不知道從誰開始說京華城是都市更新,目前了相關資料,京華城不符合都市更新的條件,從一開始京華城就是依據「南松山地區發展再生計畫」走都市計畫法送審,並進行後續的評估,所以都更這一題,應該是從監察院113年1月的報告中首先提出的,如下圖
有些人會在這時候吵說,不是都更怎麼能援引「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進行獎勵,這一點我後面會提到,這邊先不討論。講到這邊只是想跟大家澄清,從一開始在北市府的都委會跟京華城的評估中,就跟「都市更新」無關!
第二題 —— 京華城容積率超過560%
答案:沒問題
從監察院年初的糾正報告中可以看到幾段話
「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
「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根據上文找尋開相關條文如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條 (同步放上第7條)
翻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並沒有看到所謂的「「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不知道監察委員從哪看到的。
如果單純解釋監察委員這句話的意思,台北市的商三""只能""依據該條例的第十一章給予容積獎勵,不能拿其他法條給予容積獎勵。
第三段依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條規範,容積率不得逾越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這部分沒有問題。
綜上所述做個結論
1. 商三容積率為560%,這部分沒有問題。
2. 監察院報告中所提到的,台北市只能依照土管條例第十一章給予獎勵,不適用其他規範,找不到佐證的依據,表示應該適用其他獎勵規範。
3. 容積獎勵不得逾越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三題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34-2條
答案:錯一半
先放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34-2條的內文
這一題是黃珊珊提出來的,但游淑慧說台北市不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我查詢相關資料,找到一份監察院在102年的資料
內文表示,內政部在101年召集相關部門及地方首長共同討論容積獎勵制度,因容積獎勵法條繁多,且可以同時申請多種獎勵,為了避免相關問題,討論出一個結論,一般地區的容積獎勵上限為20%。
這邊其實就給了台北市20%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當然跟34-2條沒甚麼關係啦,並不是台北市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34-2條,所以有20%的獎勵容積,而是後來內政部有開會討論,統一了20%這個獎勵容積法源以及上限規範。
第四題 —— 都市計畫法 第24條
答案:正確
先提供都市計畫法第24條跟第23條的法條
第24條講得很明確,就是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京華城)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向地方政府申請,地方政府依照第23條的方式辦理。所以有人說京華城的20%獎勵容積是「量身訂做」,這不是廢話嗎?細部計畫是京華城自己擬定的。
然後我又要再搬出監察院102年的報告內容
除了統一20%的獎勵容積上限外,也說明了地方政府該如何獎勵,內文截圖如下。

京華城可以主張他們依據第三項「政策獎勵」的模式申請審核,容積獎勵依細部計畫內容送交台北市政府都委會核定,這也是台北市政府的權責範圍。
第五題 ——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第25條
答案:錯誤
先列出法條如下
本法第25條是由市府訂定相關計畫,以及後續容積率、空地等,並非如本次京華城是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
第六題 —— 只有自治條例、施行細則明定才能給予獎勵,細部計畫不行
答案:錯誤
這一題是王義川再節目上說的,但其實由上面的回應已經知道是錯誤的了,但我還是提出更強力的證據,那就是2015年的台中市政府,當時是林佳龍(綠營)擔任市長的時期,王義川當時也擔任台中市都委會的委員,就曾經以細部計畫為依據給予容積獎勵。
以上,打了這麼多
其實越到後面越疑惑,看一看好像...柯文哲沒違法...
沒違法...怎麼會有圖利罪所謂的「明知違法」...
痾..窩不知道,反正我們繼續看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