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8 人,有鑑於立法院組織法於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考量立法權核心為立法委員職權之行使,其助理協助立法委員問政及選區服務,係委員職權行使之重要延伸,為切合立法委員權行使之實際需要,相關條文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立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民國(下同)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考量立法權核心為立法委員職權之行使,其助理協助立法委員問政及選區服務,係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之重要延伸,為切合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之實際需要,本法相關條文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聘用助理人數上下限規定,並明定助理費及辦公事務等補助費用由立法院撥予立法委員統籌運用;助理資格、薪資、聘用期間、工作內容及管理等事項,由各立法委員自行定之,並依法申辦相關保險及退休金事宜。(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二、刪除聘用黨團助理人數上下限規定,並酌修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三、增訂施行日期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