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京華城案法庭直播失敗 柯文哲提抗告遭高院駁回

記者吳銘峯、劉人豪/台北報導 台北市前市長、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犯京華城等案從11日起,進入一審最後辯論程序,柯聲請全程Live法庭直播,台北地院合議庭僅准許宣判後5天內錄影轉播,10日向北院遞狀起抗告,北院將柯的抗告送交高院審理,高院今(12)日裁定駁回。 柯文哲聲請全程Live直播他在京華城等案的一審言詞辯論與宣判畫面,這是《法院組織法》今年(2025年)三讀修正,准許高院、地院「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庭訊錄影錄音後,申請公開播送的首例。 北院合議庭審酌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復為社會矚目,准許「公開播送」本案言詞辯論與宣判的開庭錄音錄影,但作法類似「錄影轉播」,後製除去隱私、個資與機密資訊,或變聲、變像處理後,於宣判隔日起最遲5天內,上傳司法院指定網址或平台公開播送。 柯文哲認為司法院的《實施辦法》,架空法官決定「公開播送方式」的權限,是以司法行政侵害審判獨立,他仍要求Live直播,希望高院撤銷北院原裁定、並自為裁定准許即時同步播送開庭影音。 高院今指出,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是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規定授權所訂立,乃執行法庭公開播送細節性規定之行政命令,核其授權明確,內容亦與法庭公開播送為確保人民知的權利、當事人公平審判權及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之立法目的相符,並未逾越授權範圍,且無違背母法之規範意旨。原審裁定本件准予公開播送,並敘明事後播送方式適當之理由,核無違誤或不當,抗告人柯文哲、沈慶京之抗告均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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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授權明確,內容亦與法庭公開播送為確保人民知的權利、當事人公平審判權及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之立法目的相符,並未逾越授權範圍,且無違背母法之規範意旨」 他媽高院以為立法院修法沒寫立法理由嗎,立法理由都寫了「為推公開透明司法」,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也講「憲法法庭、最高院、最高行應直播」,還要求司法院對地院、高院等特定矚目/重大公共利益案件,在權衡知情權、公平審判與人格權後,一年內研議「直播」的範圍與條件。 結果立法院授權司法院訂定子法,全國最高司法機關偷偷摸摸就把「適當方式公開播送」鎖死成「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才能播,直播直接被改造成「存檔+後製回放」,高院還能一本正經說「內容與立法目的相符」 這不是依法行政,是行政命令改寫立法意旨。今天司法院能把直播偷換成錄影重播,明天每個行政機關都能說:法律寫A,我自己解釋成B「與立法目的相符」 媽的國之將亡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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