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選舉補助款

最近發現經過前陣子柯文哲風波之後竟然是有人覺得選舉補助款是柯文哲貪來的,或是認為他不應該拿這筆錢,因此想提供一些資訊讓大家自己判斷好好思考,不要只會說小草就是怎樣怎樣。 1.《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1 條: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台灣民眾黨財務管理條例》:中央黨部所領取總統、副總統之競選費用補貼款,其中 1/3 交由中央黨部支配,餘撥交候選人。 關於這件事,我也在通識課-金融科技導論裡面學過,教授就是這樣講的。我當下也並不覺得這筆候選人拿到的2/3補助款應該要做公益或是全數繳給黨。因為誰出來混不會想拿到錢?你以為醫生都醫者仁心免費治病?工程師都奴隸沒錢也會跟牛馬一樣幹?如果到這裡你都覺得正常的話,到底為什麼上升到總統候選人就覺得他們應該跟聖人一樣,一分錢都不要?尤其是那種體制下合法合規給你的錢。 以下補充資料來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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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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