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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鞭刑

雖然洪孟楷把鞭刑比喻成亂世用重典的重典我覺得挺搞笑的,不過這裡不討論這個,就當它真的是重典好了 首先如洪孟楷、侯漢廷等人在聊鞭刑時,開口閉口說的就是詐騙、虐童、性侵,簡直罪大惡極一定要鞭刑,但我們回顧最初洪孟楷在國會提出鞭刑問題時,是在質詢中說到台灣現在詐騙問題猖獗,然後引用新加坡修法新增的詐騙鞭刑,然後請法務部進行討論研究,就這樣而已 那時候他提虐童、性侵了嗎?沒有 那為什麼又想到後來開口閉口總是一起提呢? 先說結論,因為一個並非刑事犯罪中極嚴重個案危害的罪行,至少並非比例原則中前三首要鞭刑的罪行,所以如果單提一個詐騙要推鞭刑,肯定很快就被發現這一提案的問題,所以必需在言語中與另外兩個嚴重個案危害犯罪行為經常性並列,在主題仍為「詐騙鞭刑」時達到混淆民眾認知而無法釐清詐騙與另外虐童和性侵問題的現實差異,而將虐童與性侵的嚴重個案危害觀感,代入於「詐騙鞭刑」的主題當中 而為什麽我會說詐騙並不是首要鞭刑的罪行問題 首先我們看到新加坡,新加坡的鞭刑制度實施已久,但為什麼洪孟楷引用新加坡推動詐騙鞭刑時會是新加坡「近期」修法所新增的,如果我們承認鞭刑重典論,在立法邏輯中我們鞭刑制度剛建立最先推動鞭刑的罪名,就是從最需要鞭刑的嚴重犯罪開始,如果詐騙真的是洪孟楷提出的首要鞭刑對象,那為什麼自從新加坡1965年建立自己的鞭刑制度開始,過了整整六十年在2025年12月30日才將鞭刑對象擴大至詐騙犯罪?原因顯而易見 既然如此,那為什麼我們的立法委員還會以詐騙為首要對象推動鞭刑?意思很明顯,就是希望利用國家暴力,去工具的應對「廣泛問題」的犯罪「數量問題」,而非對獨立嚴重犯罪的懲罰針對獨立犯罪中的「嚴重問題」 而當將獨立犯罪中嚴重問題的「虐童、性侵」與廣泛問題的「詐騙」並列時,多數民眾就將喪失對整體提案不同細節性質的判斷能力 再來如果詐騙問題鞭刑,那擄人勒贖要不要鞭刑? 如果只根據洪孟楷的提案,我沒抓人但打電話騙你:「你兒子在我手上你給我3000萬我才放人」,構成詐騙判處鞭刑 而如果我真抓人了,告訴你:「你兒子在我手上你給我3000萬我才放人」,不構成詐騙,「只是」擄人勒贖不用鞭刑 我相信一個正常人都知道這兩種哪個惡劣程度更嚴重 最後,我也對建立鞭刑制度本身沒有什麼意見,只是我們最該最先應該推動鞭刑的是哪些犯罪,虐童、性侵我沒有意見,但「詐騙」真的是首要鞭刑對象嗎,新加坡的鞭刑之尾為何成了台灣的鞭刑之首?我也不反對詐騙鞭刑本身,只是這個推動方式是台灣民主政治下的司法邏輯之殤,鞭到的只是台灣人的腦子 我沒被詐騙過無法體驗詐騙被害人的親身所感所以詐騙犯罪本身該不該鞭刑我無法輕易論斷,但政治人物用語言話術混淆視聽催眠人民的詐騙手法,我與全臺灣人民都是被害人,我們希望的是能夠在看明白一切時做出最好的選擇,這才是屬於台灣人真正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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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 假設鞭刑鞭一下 少關一個月 不知道有多少受刑人願意被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