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授65歲後要不要延退,學校可以只用「校務發展需要」決定嗎?

最近在看中國文化大學的教授延退制度,發現一個滿值得討論的問題。 現在少子化,各大學都面臨招生、系所調整及師資配置問題。教授到了退休年齡後,學校要不要讓他繼續服務,本來就應該考量學校未來發展。 但問題是:這個「需要」要由誰決定?標準又是什麼? 依文大現行規定,教授延退進入後續審查以前,先由校長召集「相關主管」組成評估小組,依「校務發展之需要」決定是否推薦。 也就是說,這其實是延退的第一道門。 但「相關主管」究竟是哪些人?「校務發展之需要」又依據哪些因素判斷?現行規定並沒有寫得很具體。 文大其實已有正式的「校務發展委員會」,負責校務發展政策、策略及各單位發展計畫。 既然延退第一關判斷的就是「校務發展需要」,我認為可以由校務發展委員會中的適當成員組成延退評估小組。 因為涉及個別教師的人事審查,學生代表不宜納入;委員本人若是當年度延退申請人,也應迴避自己的案件。 至於「校務發展需要」,不一定要變成僵硬的打分數制度,但至少可以明列幾項共同考量: 系所發展、招生與課程需求、師資結構、接替情形、研究及研究生培育,以及學校中長期發展方向。 我認為學校當然有權決定一位教授退休後是否還有繼續延聘的需要。 但「學校有裁量權」與「裁量標準應該透明」並不衝突。 既然這一關可以決定一位教授能不能進入後續延退審查,至少應該讓人知道: 誰在決定? 依據什麼決定? 這也是我認為大學延退制度值得討論的地方。 之後還想繼續整理兩個問題: 一、不同延退資格的審查標準是否一致? 二、延退的系、院、校三級審查,以及結果與申訴資訊是否充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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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曲補充】 查閱長庚科技大學的延退制度後,我認為值得文化大學參考。 長庚科大同樣設有前端的「教師優惠退休、延長服務規劃小組」,但規章直接明定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研發長及人事室主任組成,並依具體條件評估推薦名單。 文化大學也有延退的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問題在於前端評估小組僅規定由校長「召集相關主管」組成,並依「校務發展之需要」推薦。 各校情況不同,文化大學當然可以因地制宜,但「因地制宜」不等於「不必透明」。 建議未來修法至少做到兩點: 一、明定評估小組由哪些職位人員組成。 二、明定「校務發展之需要」的具體評估及推薦標準。 小組成員明文化,推薦標準具體化,才能讓延退的第一道門具有透明且可檢驗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