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