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調節後想走訴訟前可以做甚麼?

不好意思,有幾個問題想要詢問,想詢問有經驗的人可以分享一下案例或者解答的嗎,麻煩了謝謝你們🥹🥹 先來個前情提要,以下是事情整個過程: 去年3月初與對方發生車禍,5月去區公所調解後,對方要給付我共15萬賠償(每個月1萬),9月起開始斷斷續續給,截止到今年2月起都沒給付賠償金,目前總共欠69000元 今年4月有去寄存證信函,但是查無此人被退回,因此想走民事訴訟拿回賠償 有詢問法律援助問一些關於訴訟的相關問題,不過還有一些關於人情方面的想詢問: 1.我目前有她的電話和line,有需要直接打電話詢問她的狀況嗎?或者最後通告給她讓她盡快給? 2.有詢問過除了剩餘賠償金外,我還可以跟法院申請訴訟費和利息等相關費用請對方支付,但在去年和今年對方的態度不是很好,雖沒到互相罵的程度但也算是不容洽,我有需要為了盡快結束就不申請其他費用還是就不管直接申請呢?(我知道主要看法院判斷,但還是有點糾結要不要去多申請這筆錢…?) 3.有其他人可以分享類似的案例,讓我知道我後續可以怎麼做嗎?像是直接叫她給還是說勸她不要讓事情變複雜之類的…? 以上,可能排版不是很好,說的有些複雜不好意思,再麻煩各位回答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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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成立的調解書可依鄉鎮市條解條例第27條第2項,是具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的執行名義,可以直接到地方法院執行處直接執行對方的財產 不用再提起民事告訴,經歷冗長的民事程序囉! 不過強制執行僅以和解書上有寫的和解內容做執行範圍,所以如果當初和解沒有約定利息,這部分可能無法執行(利息的部分) 當然若是提起訴訟針對肇事者債務不履行的部分提告,自然你可以再追加請求利息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