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滴接代言是不是要有點良心

看來現在是有錢什麼都敢代言啦 這種明顯不妥的東西也接是想錢想瘋了嗎?
megapx
首先,阿滴是完全合法的,他在影片內的內容也沒有違法的部分(我可沒誤會他,我從頭到尾都沒說他違法)。 但是你們有些人就不要跟我扯說什麼,阿人家介紹的很清楚啊,是民眾自己當作住宅使用是民眾自己的問題,這不是廢話嗎?他們早就在文宣跟影片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啦。 我在相關行業也做好幾年了,不敢說自己多專業,但是合法的建案到了民眾手上有多少變成違法心裡還是很清楚的,影片內跟宣傳圖片在一般民眾的眼裡就是裝修很精美的住宅,不用扯什麼都給你說是工作室了,就是一堆民眾沒在管你使用分區使用類組啦,但偏偏又有人去代言這種建案,等等又要有人說關你屁事了,反正我就是閒的蛋疼,在我眼裡乙工的建案本來就不該用這種裝修來誤導民眾。 底下吵成一團也是無語,還有那些拿疾病來說事的低能...... 反正阿滴要接這種代言是他的事,如果真有民眾看了這種宣傳買了當住宅使用(真有這種人,別再跟我說什麼你又知道了),最後真的出事被罰了,他也不會良心不安吧。
留言
都計系表示: 1.建商該被教育一下,地目是地目,乙種工業區是乙種工業區。現在除非特殊狀況,不然不會再用地目,畢竟那是日本時代的東西。乙種工業區這個是“土地使用分區”,不是地目。 2. 台灣的土地使用原則上採負面表列(日本時代就這樣了),只列不可以做的東西。乙種工業區若依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直轄市有自己的施行細則,但差不多),第18條,其實乙種工業區並沒有不准做住宅開發,所以有建案本身就是可以的。 3. 對於建商而言,他一切(檯面上)合法,蓋住宅金流快、等待期短,是台灣建商近年來最常見的商品型態,所以除了表列不能蓋住宅的土地使用類型外,幾乎都是蓋住宅 4. 規範給建商能在觀感上違反土地使用,但卻無違法之情事,要檢討是要檢討法規的規範,上行下效,但上樑不正下樑歪 然後我的論文就是在寫不管什麼土地使用,大家都蓋住宅的現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