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
校長您好:
本人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110學年度入學之四年制學士班學生。大一修業完成後,因個人因素辦理休學約一年半,並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復學。
本人目前已完成系所規定之全部畢業學分及其他畢業條件,原預計於115年6月完成大學學業並取得學士學位。
然而,目前學校認定本人因曾有休學期間,休學期間不計入修業期限,因此即使已完成全部畢業學分,仍須延長修業一學期,至116年始得畢業。
本人對此認定有所疑義,因此希望透過校長信箱陳情,懇請學校協助重新審查本人的畢業資格及修業期限認定。
一、本人早於復學後即主動確認畢業資格,卻在畢業前兩週得到完全不同的答覆
由於本人曾有休學約一年半之情形,因此在復學後第一學期,即已意識到自己的修業年限可能涉及畢業資格問題。
為避免影響後續修課及升學規劃,本人當時即主動致電學校相關單位詢問,確認自己在修畢所有畢業學分後是否可以正常畢業。
當時本人所得到的答覆為:
只要修畢畢業所需學分,即可畢業。
因此,本人基於對學校相關單位所提供資訊之信賴,後續持續依照系所規定修課,並以115年6月畢業為目標安排自己的學業及升學規劃。
然而,在115年畢業典禮前約兩週,本人查看學校系統時,卻發現系統顯示本人無法畢業/未符合畢業資格。
由於這與本人過去向學校詢問所得之資訊完全不同,且當時距離畢業典禮僅剩約兩週,本人立即再次致電學校確認。
這一次得到的答覆卻完全不同:
因本人曾有休學期間,而休學期間不計入修業期限,因此即使已完成全部畢業學分,仍須延長修業一學期。
也就是:
第一次詢問:修完畢業學分即可畢業。
第二次詢問:即使修完全部畢業學分,仍因修業期限問題而無法畢業。
本人因此對學校前後兩次說明之差異,以及目前畢業資格之認定方式產生重大疑義。
二、本人想請學校釐清:既然已完成全部畢業學分,為何仍必須額外修業一學期?
本人理解學校必須依據教育部相關法規及校內學則辦理學生畢業資格審核,也理解四年制學士班有其修業期限之規定。
但本人目前最希望學校協助釐清的核心問題是:
如果學生已經完成學校所要求的全部畢業學分及其他畢業條件,為什麼仍必須因為修業年限的計算方式,而再強制延長一個學期才能取得畢業資格?
本人並非主張「修完學分就一定可以不受任何修業期限限制」,而是希望學校說明:
修業期限與「取得畢業資格」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
尤其本人目前已完成:
* 系所規定之全部畢業學分;
* 其他相關畢業條件;
* 復學後持續完成應修課程。
在這樣的情況下,若學校仍認定本人必須再修業一學期,則本人希望了解這項要求之具體法規依據及必要性。
三、本人對現行制度產生的疑問:同樣都是完成全部畢業學分,為何部分學生可以取得學位,而部分學生卻必須多修一學期?
本人也注意到,學校對於符合特定成績及排名條件之學生,設有「提前畢業」相關制度。
本人並不是反對學校給予成績優良學生提前畢業的機會。
相反地,本人認為鼓勵優秀學生提前完成學業,本身具有其合理性。
但本人真正想提出的疑問是:
當一名學生已經完成學校規定的全部畢業學分及其他畢業條件時,如果因為符合提前畢業資格,可以提早取得學位;那麼對於同樣已經完成全部畢業學分、但因不符合提前畢業資格而無法提前取得學位的學生,為什麼一定要再額外修業一學期?
如此一來,對於已經完成全部畢業條件、但不符合提前畢業資格的學生而言,實際結果似乎變成:
即使課程、學分及畢業要求都已經完成,仍必須多花一學期的時間及學費,才能取得與其他已完成畢業條件學生相同的學士學位。
這也讓本人產生一個合理的疑問:
「提前畢業」原本應該是對優秀學生的獎勵,但是否不應因此反過來形成對其他已完成全部畢業條件學生的實質性負擔?
本人並非要求所有學生都必須享有提前畢業的待遇,而是希望學校重新思考:
如果學生已經完成所有應修學分及畢業條件,是否真的有必要僅因未符合提前畢業資格,而再強制增加一學期的修業及學費負擔?
四、本案特殊之處,在於本人並非沒有事先詢問,而是曾經主動向學校確認
本人認為,本案與一般單純對學校規定有所疑義的案件有所不同。
本人早在復學後第一學期,就已經意識到自己曾有休學紀錄,因此主動向學校詢問畢業資格。
如果本人當時即獲得目前學校所採取的說明,即:
「即使修完全部畢業學分,仍須因休學期間不計入修業期限而延畢一學期。」
本人可以在當時即重新安排後續修課及升學規劃。
然而,第一次詢問時,本人得到的是「修完畢業學分即可畢業」的說明。
本人也因此依照當時所得到的資訊完成後續課程及升學規劃。
直到畢業典禮前約兩週,才因系統顯示無法畢業,再次確認後得知完全不同的結果。
若本人早已知悉目前學校所採取之修業期限認定方式,本人當時根本沒有必要在復學後每學期均修習至學分上限。本人完全可以按照一般修課進度分配學分,將課程分散於後續學期修習,而不必在每個學期均以最大修課量完成學業。本人之所以選擇「修好、修滿」,是因為本人當時已主動向學校確認畢業資格,並獲得修畢畢業學分即可畢業之說明,因此才據此安排自己的修課及升學規劃。
因此,本人希望學校除了審查修業期限本身,也能一併釐清:
為何本人早已主動詢問相關問題,卻直到畢業前兩週才被告知目前的認定結果?
五、目前本人已取得北科大及陽明交通大學研究所錄取資格,卻因無法取得畢業證書而無法辦理入學
本案目前已對本人造成非常直接的影響。
本人已收到: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研究所錄取通知
以及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所錄取通知。
本人原本規劃於115年完成大學學業並取得學士學位後,依錄取通知辦理研究所入學。
然而,由於目前學校認定本人須延長修業一學期,導致本人無法於115年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因此,目前即使本人已經取得北科大及陽明交通大學之研究所錄取資格,卻因無法提出大學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而無法依規定完成研究所入學程序。
這對本人而言已不只是延畢一學期或多繳一學期學費的問題,而是:
本人已經取得研究所錄取資格,卻因大學畢業資格之認定問題,無法順利銜接已取得之研究所錄取資格。
而這樣的結果,與本人復學後第一次向學校詢問時所得到的資訊存在直接關聯。
六、懇請學校重新檢視本案,而非僅以「修業期限未滿」作為最終認定
因此,本人懇請校長協助轉請教務處及相關單位重新檢視本案,並希望學校能以書面方式釐清以下問題:
1.
本人自110學年度入學至115年6月之修業期限究竟如何計算?
2.
「休學期間不納入修業期限」是否即代表學生即使已完成全部畢業學分及其他畢業條件,仍必須額外延長一學期?
3.
若答案為是,請提供具體之教育部法規、雲科大學則及相關規定作為依據。
4.
請說明「修業期限」與「畢業資格」之具體關係,以及學生完成全部畢業條件後仍須延長修業之必要性。
5.
本人於復學後第一學期即曾主動詢問畢業資格,當時得到「修完畢業學分即可畢業」之說明,而畢業前再次詢問卻得到不同答案,請學校協助釐清前後兩次說明不一致之原因。
6.
在本人已完成全部畢業學分及其他畢業條件,且已依第一次校方說明進行後續修課及升學規劃的情況下,是否能重新審查本人115年度之畢業資格。
7.
若學校最終仍認定本人無法於115年畢業,也懇請提供正式且具體的書面說明,使本人能充分了解相關法規依據。
七、結語
本人非常尊重學校的制度,也理解學校必須依據相關法規及學則辦理學生畢業資格審核。
然而,本人希望校方理解,本案對本人而言並不是單純「想少讀一學期」或「不願意遵守學校規定」。
本人已經完成全部畢業學分及相關畢業條件,並且早在復學後即主動向學校確認過畢業資格。
在第一次得到「修完畢業學分即可畢業」的資訊後,本人依照此資訊完成後續學業,並進一步準備研究所升學。
目前本人甚至已經取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所錄取資格,卻因現在無法取得學士學位證書,而無法辦理研究所入學。
因此,本人真正希望爭取的並不是要求學校任意放寬畢業標準,而是希望學校重新思考:
一名學生既然已經完成學校所要求的全部畢業學分及其他畢業條件,是否真的有必要僅因修業期限之認定,而再強制其多修一學期?
以及:
提前畢業制度的目的應是獎勵符合條件的優秀學生,而不應使其他同樣已完成全部畢業條件的學生,因不符合提前畢業資格而必須額外負擔一學期的時間及學費。
尤其本人已曾於復學後主動向學校確認相關問題,卻直到畢業典禮前約兩週才得知無法畢業,並因此直接影響已取得的研究所錄取資格。
懇請校長協助關注本案,請相關單位重新檢視本人之畢業資格、修業期限認定及前後兩次說明不一致之情形,並給予本人一次完整且公平的個案審查。
如本人對學校相關規定有任何理解錯誤,也懇請學校提供具體法規依據及書面說明,使本人能充分了解自身權益。
懇請校長協助,謝謝。
敬祝校務順利
校長回覆
同學您好:
有關您反映「修業期限計算、畢業資格」等事項,茲說明如下:
一、修業期限、畢業資格之法源依據
(一)學士學位修業年限法規
1.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
2.本校學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四年制各系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所修學分至少須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
(二) 畢業及申請提前畢業之相關法規
1.本校學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略以:「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必修、選修科目學分、本校英語能力要求、完成產業實務實習及各系訂定之畢業條件,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者,准予畢業,並依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2.本校學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學生修業期間,合於下列標準者,得申請提前一學年或一學期畢業︰ 一、必修及選修科目學分全部修畢,歷年學業平均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二、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三、學業平均總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同條第二項規定:「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並修習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該學年或學期學分數。」
3.本校大學部學生學業成績優良提前畢業處理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亦定有申請提前畢業之期間。
依上開規定,學士學位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學生除符合法規所定提前畢業之情形外,仍應依規定完成修業期限及畢業學分。
二、學生修業及休學情形
(一)本校單一入口系統可查詢修業狀況
1.本校學生可透過「單一入口/學習歷程/學期資料」之頁面,隨時查閱個人修業年限之資訊。
2.臺端實際修業及休學情形計算如下:
110學年度為修業第1年。
111學年度至112學年度第1學期:休學,期間不計入修業年限。
112學年度第2學期至113學年度第1學期為修業第2年。
113學年度第2學期至114學年度第1學期為修業第3年。
114學年度第2學期:修業第3.5年,即第7學期。
故截至114學年度第2學期,臺端計入修業年限為3.5年,尚未達四年制學士班以四年為原則之修業期限。
(二)休學申請書載明休學期間不納入修業年限
臺端於111年8月8日申請休學二學年,原休學期間為111學年度至112學年度;後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復學。查其111年8月8日申請之休學申請書備註欄載明「學生休學之該學期成績不予計算,休學期間亦不納入修業年限。」(如附件一)
三、畢業資格審查
本校於114學年度第2學期進行大學部四年級畢業資格審查,相關作業期程如下:各系於115年2月23日至3月17日完成選修審核、課教組於115年3月18日至4月17日完成必修審核、註冊組於115年4月20日至5月19日完成複審。
本案經註冊組於115年5月7日進行複審後,於系統註記:「修業未滿4學期(8學期),114-2學期係修業第3.5學年(第7學期)。」
故因於114學年度第2學期未達四年制學士班之修業期限,故尚不符合大學法第二十六條及學則第五十二條所定「學生修業期滿」之畢業要件。
綜合上述,您雖已修完畢業學分,然未符合學則第五十二條所稱之「修業期滿」要件;亦未符合學則第五十三條暨本校大學部學生學業成績優良提前畢業處理要點之申請提前畢業之規定,故無法於114學年度第2學期取得畢業資格;台端仍需修習一學期,才符合修業期滿之規定。
學生之畢業資格攸關其學業權益及後續未來規劃,本校秉持依法行政及重視學生權益之原則,修業期限及畢業資格之規定說明如上,惠請理解。
感謝您提出意見,敬祝
學安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教務處 敬上
本人
校長您好,我早已知道教務處會如何回覆,但還是想再次向您強調,我之所以會寫信向您陳情,正是因為在此之前我已經向教務處詢問及反映過,也知道依照目前規定,他們會認定我必須再修一學期。如果我只是想再次確認學校規定,其實沒有必要特別寫信向您陳情。
但這次案件轉回教務處後,我收到的回覆仍然只是再次說明修業年限、提前畢業及相關學則規定,並沒有回覆我這次陳情最希望釐清的問題。
我並不是不知道學校現在的規定,也不是單純因為不接受規定才向您陳情。我真正希望爭取的是:我早在復學後第一學期,就因為知道自己曾經休學,特別主動向學校確認過這件事情。當時我得到的答覆是「只要把畢業學分修完,就可以畢業」。
正因為得到這樣的答覆,我才會相信自己的畢業時間不會受到影響,之後每個學期盡可能把學分修滿,按照115年畢業來安排自己的學業,也據此準備研究所升學。
如果當時學校就明確告訴我:「即使所有畢業學分都修完,只要修業年限尚未滿四年,又不符合提前畢業資格,就仍然不能畢業」,那我完全可以從復學時就重新安排修課及升學時程,而不會一直到畢業前才發現結果與當初詢問所得的資訊完全不同。
現在教務處的回覆只是告訴我「規定就是如此」,但沒有回答為什麼我當初主動向學校確認時會得到不同的答案,也沒有回應我基於學校提供的資訊所做的修課與升學規劃,以及現在因此產生的實際影響。
目前我已經完成所有畢業學分及相關畢業條件,也已取得北科大及陽明交大研究所的錄取資格。如果需要,我可以提供兩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作為佐證。現在因為無法取得畢業證書,已經直接影響到我後續研究所的報到與入學。
所以我之所以向校長您求助,並不是希望再請教務處向我說明一次規定,而是因為我已經向教務處反映過、無法獲得進一步處理,才希望能請您從學生權益及個案實際情況的角度,協助看看這件事情是否還有重新審視或處理的空間。
我尊重學校依法行政,也不是要求學校無視規定讓我畢業;只是如果學生已經事先意識到問題、主動向學校確認,並依照學校當時提供的資訊做了後續規劃,最後卻在畢業前才被告知完全不同的結果,我真的不知道學生還能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因此才再次向您說明,也懇請您能協助關注這個部分,謝謝校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