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2 民事訴訟法甲下 陳瑋佑 期末考
原告X於111年10月1日,列Y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Y應支付X新台幣(下同)80萬元」,陳稱:「伊於109年9月1日在自家住處將150萬元現金交給Y點收使用,約定Y應於1年內返還同額
原告X於111年10月1日,列Y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Y應支付X新台幣(下同)80萬元」,陳稱:「伊於109年9月1日在自家住處將150萬元現金交給Y點收使用,約定Y應於1年內返還同額
我覺得這題解答有點奇怪,1、如果訴訟標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那為什麼是否具備債權人身分會是當事人適格的問題,不是訴訟標的是債務人跟第三人的法律關係才會是當事人適格的問題。2、債權人共同訴訟的訴訟類型中,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