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學板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6/10114-2 民事訴訟法甲下 陳瑋佑 期末考原告X於111年10月1日,列Y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Y應支付X新台幣(下同)80萬元」,陳稱:「伊於109年9月1日在自家住處將150萬元現金交給Y點收使用,約定Y應於1年內返還同額5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