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

4 篇文章0 人追蹤
看板篩選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解析】販賣第一級毒品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仍過苛,法院可以怎麼處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現行條文並規定,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由於第一級毒品對社會秩序與人民健康具有高度危害,

沒有更多內容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