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擅自拿取社區的資源回收物品,是否會構成竊盜罪?|一起看判決
自從全台各縣市都開始推行垃圾不落地政策後,新建的住宅大樓都會規劃垃圾處理的區域,區分成可資源回收的部份以及無法回收的垃圾,那如果住戶擅自將可以資源回收的垃圾取走,這樣是否會構成竊盜罪呢?
▍實務上就存在著住戶經管委會提告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案例,主要理由如下:
(1) 該社區的財務收支管理辦法明定資源回收之收入為社區管理經費來源之一,且該名住戶先前有簽收該管理辦法。
(2) 該名住戶已非第一次擅取資源回收物,先前社區已有張貼公告表示資源回收物為社區管委會財物,擅自取走會依竊盜罪法辦等語,但該名住戶仍未收斂。
(3) 雖然資源回收物確實是各住戶認為已無使用價值而釋出之物,但具體處理方式既然是放置於管委會所設置管理之集中保管場所,而不是任意棄置,並非單純拋棄,實係將這些資源回收物交由管委會支配處理之意。
判決連結:
最後法院就判決該名住戶觸犯竊盜罪,處拘役20天。
所以不要以為放在社區垃圾場就認為是別人不要了,想說可以隨意拿取,還是要多注意規約約定以及是否仍有回收處理之價值來決定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