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次曝光

#請益 怎麼檢舉公司 反制公司的霸凌(拜託幫我

我是今年畢業的學生 今年有加入一家傳產公司 成為正職員工 結論來說 「超級痛苦」 由於是個人第一份工作 其實主管是知道的 但用人主管(老闆)學經歷很頂 認為事情 只要大概講個方向 底下人就應該自己無師自通 (如果做不到就是 能力不足 態度問題 個人最困難的是 由於公司系統 跟各種工作內容 我是第一次碰 很多過去他們累積的技術債 跟各種模糊之處 我都沒經歷過 他們教了一次後 發現我怎麼學不會 便開始用一堆動作 要讓我想辦法自己離職 老鳥:跟主管告狀,講我學習態度差,筆記寫一堆根本沒用,在假上班真演戲 主管:有天資料丟進公司系統後 產出的資料錯誤 我直接被被主管飆,直接整層辦公室,所有人看著我被主管飆,我只能站著聽訓 一直追問我 主管:為什麼錯?我:不知道 主管:怎麼可以不知道?我:不知道 主管:這是你負責的?花錢請你來不是讓你在這邊混的! 事後其他老鳥,復盤爲什麼資料錯,結果是某一個老鳥丟進系統的資料,系統沒吃到。 =》導致我這邊的流程對,結果也會錯。 事後就是各種手段 包含: 1.中午吃飯直接帶全部成員,但沒有我,一起去吃飯,主管請客 2.被飆完之後 沒事就會調侃我 今天又要第一個下班喔~ 不像我當年,都是第一個到,最後一個走 年輕人就是草莓啦 這個新人真的很難用,是不是我這個主管天生就是雖小 3.在自己的位置上 大聲碎念 哎 新人程度怎麼那麼差啊 我當年也不是這樣啊 我不是找人教過你了 你的學歷是不是假的 我看要不要找時間去教育部看一下 學歷是不是作弊來的 . . . 還有很多類似的 我加入了這一個月 整天都在恐慌 根本不敢在位置上吃飯 怕又被瘋狂碎念 壓力大到整個崩潰 其他老鳥 也是看戲態度 也不願意對我伸出援手 最後: 我心裡決定要離職了 我無法接受在這樣的環境下生存了 我領的是4萬的薪水 我不是領台積電年薪百萬 離職前或是離職後 我一定要搞公司 我不搞一波 我對不起我自己 我絕對會後悔 ==== ==== ==== ==== ==== ==== ==== ==== 小結:我想要檢舉 並想辦法讓公司難做 爬文後,普遍使用的方式是檢舉 檢舉我看勞工局、消防 主要是這兩個 請問有沒有檢舉過公司的好心人 願意分享 當時是怎麼檢舉的嗎? 有哪些選項可以檢舉 我打算整包檢舉
愛心
哈哈
18
9
全部留言
酸言酸語如果有錄下來、平常行徑有留證據,可以考慮檢舉職場霸凌 消防等要看看公司廠址和環境是否有遵守法規,例如每次安檢都要藏東西起來,那就值得檢舉 至於勞基法部分,建議先去勞保局查勞保紀錄是否有異常(有低報、沒報的都直接違法)、加班費有沒有少給、每月薪水有沒有遲發或苛扣過 如果有,就在中央勞保局直接到對應櫃檯檢舉。可以在縣市政府勞工局再檢舉一次,會安排勞資調解,如果你很會談判,有機會談到比原本更優待的賠償
你可以研究看看以下東西公司有沒有記錄清楚: 1.打卡紀錄(需確實記錄到分鐘,沒有記錄到分鐘可以請勞檢檢查開罰) 2.承1,打卡紀錄有沒有記錄到加班費(不論午休或下班後都可以算,如果上班4小時未給30分鐘休息時間,也可以研究看看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檢舉) 3.健保的部分,可以像前面的前輩說的,去政府app查詢,如果有多扣少扣這個可以跟管理健保的單位檢舉,有些公司會故意在你離職那個月沒到月底還多扣健保費 4.勞退部分,可以檢查一下,如果公司有故意少算,可以先跟管理勞退的單位檢舉,再去國稅局檢舉 另外,如果覺得身心出現異常,可以去大醫院的職業及環境學科檢查並開證明,利用這個證明加前面幾項走勞資調解談一筆大的,希望這些資訊有幫助到你
希望你有累積足夠的證據!(很重要 不然可能被倒打一耙) 祝順利
sticker
錄音 Email 看你文章說也沒有被找去聚餐 應該直接傳訊息詢問 以此作為證據 其他類似事件也是一樣 盡可能照著email或是留言去問 反問 或是留下證據
也許可以在 那種 別人評價這家公司的分享網站把你遇到的問題這個職缺的問題照時寫下來 等下次他們要找人時就有機會被看見你的文章
先搜集你可以找到的一切證據 以防哪天被踢出公司完全沒權限可以搜集 要跟公司對抗我覺得最重要的是你有沒有下定決心啦 有時候因為害怕或是怕麻煩就會退讓 臉皮心態都要練得好才可以讓公司痛苦並且不讓你自己痛苦
我感覺你連檢舉都會失敗🤡
會不會有什麼常見的不合規的行為可以給主管機關問看看能不能檢舉? 請自行了解,沒有的話千萬不要捏造否則應該會黑掉 總務與資訊部門(個資外洩、盜版軟體) • 不法行為: ◦ 公司內部電腦集體下載、安裝、使用盜版工程軟體或辦公軟體。 ◦ 客戶資料防護不當,導致大量會員個資外洩或被高層私下販售。 • 受理通報與調查機關: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俗稱智慧財產權警察,專門受理公司使用盜版軟體的報案,會帶隊進公司查扣電腦。 ◦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發會)及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執行與裁罰。
B9(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