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前系學會會長爭議,本人曾對一份以「進修部法律系學會管理委員會」名義撰寫、內容指控前會長涉侵占並要求返還款項之存證信函提出質疑。原因在於:上學期管委會從未曾決議寄發該文件,亦未授權任何人以管委會名義對外發函。此外,信函內容部分事實亦與實際情況存在落差,例如前會長早已將未經追認之款項回存系會帳戶。
經向系所陳情後,近日收到回覆,重點如下:
一、該文件雖以存證信函格式撰寫,並署名「進修部法律系學會管理委員會」,但未經親簽,也未經郵局寄送程序。換言之,該文件並非正式寄出的存證信函。
二、於前會長彈劾案審查期間,指導老師曾要求檢附相關會議紀錄,審酌後並未發現任何「管委會決議發送該存證信函」之紀錄。
三、最終查證結果與本人所述一致,即目前查無證據支持該文件係經管委會合法決議後發送。
任何人、團體的名義,不應在未經授權下被使用。若認為前會長涉及侵占,任何人都可以依個人名義舉發,透過正式程序處理;但未經授權即以組織名義對外指控他人,涉及偽造文書問題。
程序正義不會因追求程序正義的人是誰,而改變其重要性。也希望部分持續針對我身分背景轉移焦點、進行攻擊的人,可以回到事件本身討論。
今天若能默許未經授權以他人名義對外指控他人,明天任何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被代表」的人。
感謝系所願意協助查證。至少就「冒用管委會名義發函」一事,事實部分已有較明確答案。剩下的,就留給各自判斷。
最後,想對寫冒名黑函的人說,作為讀法律的人,希望有時間能多了解存證信函怎麼寫怎麼寄,把心思花在學習上,而不是利用自己設想的正義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