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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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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服務法之修正,對於公務員兼職限制規範,係整併並修正現行服務法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同時將目前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得否從事執行職務以外之事務相關重要解釋予以明定,以及增訂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又本部目前刻正擬具公務員兼任服務法第15條第3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4項所定工作或職務申請同意相關規定之辦法,俾以供全體公務員知所遵循。是所詢前開服務法修正經總統修正公布後,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得否從事外送人員,按件計酬之工作,尚須視具體個案情事是否符合服務法第15條第2項但書、第7項規定以及權責機關(構)是否備查等因素作為判斷準據。
B19
22/6/1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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