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 更 公務員離職疑問

小弟我在昨天的時候先跟股長提離職,之後便與股長和技正討論(慰留)。 然後今天上離職簽(離職日為6/1),結果被股長退,說我還沒跟科長講並且要求我把目前的工作做到一個段落才能離,也就是說我可能無法在6/1離職。 後來跟科長說明後,科長也說下周再來談交接事宜及離職時間。 請問我有必要按照他們說的去做,還是6/1直接離職? 目前小弟剛成為公務員4個月,已做好離職不成曠職的打算,但還不想撕破臉。 請各位帥哥美女給點意見。 ________________ 更 謝謝大家的回應 小弟我是用電子陳核的,有把離職簽下載下來,打算開始擺爛直到離職 目前待的機關:北部衛x局 ----------------------- 再更 目前離職簽已經成功會辦到人事室,科長是放行了但卻在意見處寫說要我整理好目前的工作,再商討離職日期,希望本案緩議。 人事室也說依科長要求,本案離職日期緩議。 請問各位有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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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理 離職最大 恭喜 你的人生更好了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明定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情形者外,公務員辭職時,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另給予機關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藉此作為緩衝期間。但逾期未為決定,則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以免影響公務員辭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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