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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轉移任用人員問題!

想請教有關「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後,人事主管職期遷調」的問題。 假設原政府機關的人事主管職稱為「人事管理員」,改制行政法人時選擇隨同移轉並繼續保有公務員身分,且改制後仍在該行政法人負責人事業務,並繼續擔任人事主管(例如人資室主任)。 想請問這種情況下,原本適用於人事主管的職期遷調/輪調規定是否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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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原本的人事管理員其實不用輪調 剩下的留給其他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