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勝慣老闆 #分享#勞資調解#文長

這是我上份工作的親身經歷,有些資訊礙於保密條款不會講太公開:) 希望我的分享可以讓大家勇於爭取自己權益,擊潰惡老闆!!! 📢先簡單介紹故事背景: 我是在中部的A公司(餐飲業)工作,跟公司並無簽訂勞動契約,薪資、月休天數皆是老闆口頭告知,排班的休假日讓員工自行安排,薪資部分是領現(因為是新開幕)。 -文章開始- 我在某月月初錄取了A公司,從報到日到上班第三天,老闆都沒有跟我索取身分證申報勞健保,是由我自己主動私訊將證件傳給他,請他申報。 工作了兩星期,我因為個人因素要離職,所以我當面跟老闆說我只做到下星期,他就開始說離職怎麼能說走就走咧?公司規定要提早兩星期,而要求我做到月底。我就說以勞基法規定,我不需要提早告知離職日,所以堅持只做到下星期(月中)。 在提出離職後,公司從未跟我提起離職需要填寫離職單之類的,而我在最後一天上班日,下班後直接將制服留在公司,打卡的卡片也有拍照做紀錄。 下個月的發薪日剛好是假日,我line老闆說我會在禮拜一過去公司,他完全不讀不回。到了禮拜一我到公司找他,他開始扯東扯西,然後要我回去等他通知再來領薪,要跟他確認日期他也避而不答。在拿不到薪水的一星期間,我轉向跟老闆兒子協商,可惜最後也是協商破裂。 從約定的發薪日到協商破局,整整過了9天!我就鐵定了心要去勞工局檢舉他,開始上網找有關勞資調解、勞動檢查的資訊,準備好所有證據跟填好的申請書,直奔台中勞工局! 我真的要說台中勞工局的人員很有耐心跟熱心,我把我的情況告訴服務人員,他會主動地告訴說雇主哪邊有錯、勞方的權益哪裡損失。 --------------------------------------------------------------------------------------------------------------------------------- 🔎這邊要跟大家分享:【勞資調解】與【勞動檢查】的差異 兩者的調解書都可以在勞工局的網站上下載或勞工局現場索取。現場索取的申請書要手寫,擔心內容寫不夠或是字跡不好看,可以在網路上下載後編輯,不過要注意下載的要是最新版本。 📌【勞資調解】 1.僅需填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無須附上證據,等確定要開調解會議時,再帶所有證據出席即可。 2.開調解會是為了替勞工爭取到工資、加班費、資遣費等等,和資方進行的會議(類似談判)。 📌【勞動檢查】 1.填寫「違反勞動基準法檢舉書」,需要「附上」證據。 2.根據勞方提出資方的違法事項,勞工局會對資方進行勞動檢查,確認資方是否違法,進而要求改善或開罰 🔎總結: 1.【勞資調解】是讓勞方有機會向資方討回應得的薪資費用;【勞動檢查】是政府向資方調查是否有違法事宜再進行開罰,勞方並不會拿到一毛錢 2.可以同時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及勞動檢查,兩者並無衝突 3.同時申請的風險是資方若不爽被勞檢開罰,調解就很難成立,導致勞方拿不到薪資賠償 4.在寫申請書時,勞方自己要查明公司是違反哪條法律,越清楚越好,(這邊勞工局不會幫你) --------------------------------------------------------------------------------------------------------------------------------- -文章繼續- 在我去勞工局申訴的當天,公司突然把薪資匯到我戶頭了,但是金額還是有出入。我提離職的日期剛好是我放假的時候,而公司薪資只計算到我最後一天的打卡日,所以少付了兩天(兩天的休息日)的薪水。和公司連絡後,公司表示他們的計算方式沒錯,堅持以我最後出勤日的日期計算。 (Ok fine~晚給薪就算了,連兩天的錢也要吞,我還不檢舉死這間爛公司嗎??!!) 所以我更改我申訴的內容:「惡意延遲給薪」改成「給薪不完全」,我是同時申請勞資調解及勞動檢查,我抱持著就算沒拿到幾千元的薪水也要讓他們被開罰的心情! 我在禮拜二申請勞資調解,過一星期就收到勞工局的公文,通知下星期二在勞工局開調解會。至於勞動檢查,從申訴到調查好像不到一星期就進行了,這部分勞方並不會知道進度,我是在開會時聽到公司說的哈哈哈。 開會當天,調解員(我選擇「獨任調解人」)先讓我說明要申訴的內容,我先講明我要求的條件「薪資XXX元」,然後講述理由去解釋這些金額是怎麼算出來的。我是將內容打在A4的紙上,證據倒是沒有派上用場,調解員也沒有跟我要,所以主要都是我用口述的。 我講完後,調解員會反問資方關於我主張的事,結果老闆支支吾吾地答不出話,把問題都丟給公司會計。在問話到一段落後,調解員請我到外頭稍等,他和資方先溝通一下。過一會後,資方表示同意我的訴求,不過要求我撤銷勞動檢查(因為開罰是2萬起跳),結果就是調解成立! ⚠️重點!!!調解員會問雙方:「調解成立後是否就不再追究整件事?」只要你同意了,就不能再對公司違法的事做檢舉,這就是所謂的「斷尾條款」。因為我知道公司還有其他違法的事,所以我表示不同意,這邊勞工局也不會強迫你,只要資方也同意,調解依舊可以成立。 會議差不多進行一小時結束,調解結果真是讓我爽快!可以拿回我應得的薪資,還檢舉公司其他違法的地方,真的要給惡老闆一個教訓才行。 -文章結束- 其實上網爬文時,比較多人會說先勞資調解,失敗了再勞動檢查。但是以我的例子來看,公司會評估比較賠償勞方薪資或是接受開罰,哪個比較划算,所以這也算是調解成功的一個手段吧! 再來是自己上班的打卡紀錄,自己要記得拍照留存,和公司主管的LINE對話、信箱對話也要保留、截圖,所以可以證明公司違法或是自己權益損失的東西,都要留好! 希望大家一旦發現自己權益損失,都能勇敢站出來對抗惡老闆,勞工局的人員其實做事效率很好、態度也很好,不要怕麻煩,相信政府也要相信自己!!!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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