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過很多工作遇過最多就是試用期不過,被公司騙或半威脅簽自願離職,隨著資訊透明化的今天,才知道資方這樣是違反勞基法的。
我現在在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二技二年級)唸應用商學系,有一門課「企業倫理」要交期中報告,老師挑一些課本的章節,要我們選他選的其中一個做2500字以上的期中報告,我遇過違反勞基法的公司太多了,我選了「企業的人力資源倫理」來作答,內容包含勞資議題,所以寫得很有感觸,寫了3500多個字,不含標點符號。
例如兼職14:00下班,實際做到14:30,卻被叫提早打卡再繼續做事;和低於勞基法規定最低時薪(當時17歲不懂)沒有替我投勞保的都遇過。
例如,遲到5分鐘扣掉遲到的分鐘數按比例算才是對的,可是被卻被扣半小時到一小時的薪水,還要罰1分鐘5塊,最誇張還被罰過1小時的薪水。
工作時弄壞公司的財產,應該要白紙黑字,寫出賠償單另外付款,還要按財產的折舊來計算賠償金額,不應該直接扣薪水不然的話也是違反勞基法。
我不知道現在的職場有沒有比較改善?因為也脫離社會很久了,目前35歲。
我想開放讓大家討論公司違反勞基法的議題,因為將來想念的政治研究所或公共政策研究所,畢業之後想當議員或立委助理,替議員提出勞權質詢稿。
說白話,我想藉由此文的討論,來給自己做研究所的研究計畫方向,未來除了當助理,還想做選民服務,甚至親自參選民意代表,親自向勞動局長質詢「勞資議題」按照選民需求,要求勞動局長(副局長、勞動基準科科長、就業安全科科長)給予資方「指導原則」。
並把指導原則或通過生效的提案,公告在地方政府的勞動局官網上。
我實在很想替勞工發聲,自己也在資方受過很多苦、吃過很多虧,所以想聽看看大家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