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益】關於試用期考核標準

匿名
大家好,想請教熟悉勞基法的前輩幾個關於「考核與資遣」的觀念問題:
1. 公司若延長試用觀察期,但在過程中未給予明確具體的改善目標(KPI),也未曾給過具體警告,直接以「考核未通過/不勝任」資遣,這在《勞基法》會被視為程序瑕疵嗎
2. 若考核期屆滿後公司未即時通知結果,勞工仍持續正常工作並領薪一段時間,事後才突然被通知「考核未通過並辦理資遣」,這樣通常建議如何處理
3. 在關於「考核程序是否合理」的爭議中,勞方與資方各自的舉證責任是什麼?若要了解相關實務,是否有推薦的法院判決字號、勞動部函釋或參考資料可以研讀
希望能聽聽大家的專業觀念與經驗分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