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工作條件與104徵才內容落差大,該如何保障離職權益?

我目前任職於美容業,入職一個多月,發現實際勞動條件與104徵才資訊有多項落差。想請教以下情況,避免離職後被公司要求不合理的賠償,以保障自身權益。 1. 底薪29500元,另有少額勞作及銷售獎金。每日實際工作時間約9小時15~30分鐘,無固定吃飯時間,超出正常工時的部分,公司並未另外計算加班費。 2. 公司規定須提前15分鐘打卡,例如9:00上班,因打卡鐘快3分鐘,實際須於8:42前打卡。 即使依實際時間並未遲到,仍可能被認定遲到並扣30元,公司也未校正打卡鐘。 3. 104標示「排假極富彈性、週休二日」,實際卻因人力不足、課程規劃,導致排休處處受限,有時也無法每週休滿兩天,我理解服務業排班的難處,但若公司無法做到,則不需寫在104上。 4. 公司每月固定從薪資扣除1000元作為員工旅遊基金,入職前後並未充分說明。 後來詢問同事才得知,須等一年後確認不參加旅遊,才退還累積的12000元。 5. 104標示提供完整職前及在職訓練,實際卻缺乏固定教學規劃,須等主管或同事有空才能接受指導。 反應學習進度過後才將我調職其他分店,因技術導師僅有一位,還須每天往返通勤約80分鐘至指定分店上班。 即使技術尚未通過審核,但因人力不足,我仍被安排服務客人,我已數次表示因技術及出力方式錯誤導致手部疼痛,無法服務好曾經客訴我的顧客,但數週後店長仍然讓我再次服務該客,事後客人不滿向店長反應,店長又因技術不足對我感到不滿,卻仍沒有規劃教育訓練,一直在惡性循環。 6. 頻繁跨店支援,有時單趟就需35分鐘,車輛耗損均由員工自行負擔,公司未提供任何交通補貼。 ⸻ 想請教以下幾個問題: 1. 離職預告:到職未滿三個月,若當天以Line文字訊息正式通知離職,隔天不再上班,也未簽署公司離職單是否合法?即使試用期合約有提前預告的約定,也一定要遵守嗎? 2. 薪資扣款與賠償:我預計10/30休假當天訊息提離職,薪水依法是算至10/30嗎? 公司合約:離職應按規定於預訂離職日前提出申請,並完成離職手續方可離職,如未完成離職手續 而逕自離職者,其未支付之薪資公司將不予發放。 若以未提前預告及完成離職手續為由,扣除已工作的薪資或要求賠償,是否有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 3. 旅遊基金:每月強制扣除的1000元,若提前離職,是否有權要求退還已扣除的全部金額? 4. 工時與加班費:要求提前15分鐘打卡、每日工作超過9小時卻未給加班費,以及打卡鐘時間不準仍扣薪,是否違反勞基法? 5. 申訴與蒐證:若向勞工局申訴,應準備哪些證據?104徵才截圖、班表、打卡紀錄、薪資單及公司群組訊息是否足夠? 感謝撥空閱讀🙇‍♀️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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